内容提要:农村干部,“村官”是我国对农村干部的俗称,他们作为党和政府与基层群众联系的纽带,在发展经济、维护社会主义新农村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坚力量,是具体的组织者、实施者、带头人。近年来,村干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踏踏实实、全心全意地为农村群众服务,带领群众促进一方经济的发展,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受市场经济的冲击,有不少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突发。近年来,桂林市中级法院所审理的“村官”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2006年之前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村官”犯罪案件无,2007年审理1件,2008年、2009年突然“井喷”陡升,从而引起我们从事刑事审判广大法官的高度重视。
随着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大量的物流将倾斜于农村,农村干部在农村集体经济和物资上将拥有更为广泛的权力,同时也带来了更多诱发“村官”犯罪的因素。调研组试就2006年—2009年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概况、犯罪特点和原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提出几点预防建议,就相关“村官”犯罪预防对策,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新机制。
关键词:透视 “村官”犯罪 探索建立 新机制
农村干部,在我国又俗称“村官”,主要包括村委一级、村民小组的村委主任、副主任、支部书记、副书记、村长、副村长、会计、出纳、治保组长、计生组长、村民小组长、村委委员等。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当前我们国家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实基础,而村级干部的领导,又是农村的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环。“村官”是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领导者,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是致富领头雁,他们担负着带领和组织群众落实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重任。他们的言行直接影响到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绝大部分农村干部艰苦奋斗努力工作,为改变落后的农村状况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近年来,“村官”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2006年之前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村官”犯罪案件无,2007年审理1件,2008年、2009年突然“井喷”陡升,特别是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现象屡屡发生,“村官”贪污、挪用、贿赂、侵占、破坏生产经营、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现象发案率渐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的趋势,从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农业生产、农民生活,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破坏了社会和谐,同时也制约了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如何有效预防村级干部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新农村稳定方面已经成为新时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其成因进行分析,为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惩治措施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调研组试就2006年—2009年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的概况进行了调查研究,针对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的犯罪特点,找出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的犯罪原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通过认真分析提出农村基层干部犯罪预防对策,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稳定的新机制。
一、2006年-2009年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的概况及犯罪特点
四年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的村干部犯罪案件12件18人,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12件18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20年的1人,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9年的1人,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9年的4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4年的7人,判处缓刑的有2人,其他3人。其中“村官”职务犯罪10件16人,占村干部犯罪案件的83.3%;非职务犯罪的案件2起,占村干部犯罪案件的16.7%。其基本情况图示如下:
表一量刑及处罚情况:
表二涉及罪名情况: 单位:人
表三被告人文化程度情况: 单位:人
表四被告人职务情况: 单位:人
以上表格显示:在涉及罪名中,其中2007年贪污罪1人;2008年职务侵占罪6人,贪污罪1人,挪用公款罪3人,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1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1人;2009年职务侵占罪6人,贪污罪3人。18人“村官”犯罪案件中,小学毕业文化程度2人,初中毕业文化程度16人,没有高中毕业的。
从所审理的案件调查情况来看,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类型集中在侵占、贪污、挪用上,侵占罪尤为严重。一些农村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侵占公款现象相当严重,据本次调研所判处的18人之中,12人涉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占的66.66%,此类案件造成的农村集体经济损失也很严重,大部是侵占之后无法追回。表现为农村干部利用职权私自将公款挪给自己的朋友、亲属、及一些上级干部做生意或用于建房购房等用处,结果是坑了集体,害了自己。如2008年,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原审被告人秦息财、秦苟代、秦秋息职务侵占上诉一案,三被告人均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光辉村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利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之便,为私自获高额红利,共同将光辉村为穿山乡政府代管的经济发展扶助资金600万元借给桂林市家旺公司,私分红利20万元,即共同侵占集体财产人民币20万余元,数额巨大,20万余元除部份追回后,大部份己挥霍无法追索,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2年。
犯罪类型同时还多发在贪污、挪用,突出的农村干部贪污贿赂现象社会反响很坏,人民群众对此也痛心疾首,这是干部腐化堕落的一种表现。他们为了拉关系、套近乎,或是讨好巴结上级领导干部,或是为了寻靠山买官或是出于某种目的大肆送礼行贿受贿,挥霍公款,同时他们利欲熏心,大肆侵吞公款,或巧立名目,或乱集资、乱摊派,或欺上瞒下以少报多,或以无报有,层层加码加重农民负担,中饱私囊,满足私欲,到头来走上犯罪道路。如2008年12月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叶清有挪用公款、贪污一案,被告人叶清有是临桂县沙塘村委叶家村第二组长,为贪图享乐、中饱私囊,满足私欲,购置轿车,利用其协助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工作之便,一直未将土地补偿款发给叶家村第二组村民,而是大肆挪用公款203万余元,采用冒领手段贪污15万元,结果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2、案发地域特点主要集中城乡结合部、经济发达村农村干部。所在乡镇经济较发达,获取利益较高,由于靠近城市中心地区,较其他地理位置偏僻的乡镇经济发展突出。近这几年来,由于统筹城乡经济建设发展快,各乡镇加大了开放、招商引资力度,建房、修路、建厂等基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长,由此而产生的土地征用费、补偿费等便成为“村官”们非法攫取的一块“唐僧肉”。
从调查情况来看,2006年-2009年桂林市中级法法院审理12件18人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其中10件16人为桂林市城乡结合部、经济发达村农村干部职务犯罪。这10件16人里,被告人均是桂林市城区郊边发达的村委一级、村民小组的村委主任、副主任、支部书记、副书记、村长、副村长、会计、出纳、村民小组长。如桂林市中级法院2009年9月审理的被告人秦息财、秦苟代、秦秋息职务侵占案,案发地均是桂林市城区郊边城乡结合部、经济状况好的七星区穿山乡光辉村。
3、犯罪主体较固定,村干部犯罪主要集中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财务人员三类人员身上。据2006年-2009年桂林市中级法法院审理12件18人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看,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手中掌握着人、财、物的支配权,村财务人员则是具体财务工作的经办人。这三类人中有一部分人,往往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要么互相勾结、合伙作案;要么单打独干,中饱私囊。如2009年9月审理的被告人陈秋有、张新亮、蒋新发贪污、职务侵占一案,三被告人分别是桂林市象山区平山村村委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委员。他们互相勾结、合伙作案与其他村委会及财务人员以加班费、节日补助和补助等名义从村委会代管的双超罚款中取款私分。
4、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长,次数多。从调研情况看,犯罪嫌疑人担任领导职务时间都比较长,大多在3、4年以上,有的甚至7、8年以上。如2008年6月审理的被告人秦息财等职务侵占一案,被告人秦息财自2000年就任光辉村委会出纳,2005年10月至案发又担任光辉村委会主任,担任村委主要领导职务时间长,可以说是大权“在握”,故为所欲为。由于农村干部的管理、监督制约措施不完善,因此他们作案的时间跨度长、次数多。虽然这些人采取的作案手段不十分高明,但他们作案行为长期未能发现。
5、犯罪动因产生于赌博、追求奢侈生活。当前一些农村干部由于文化素质低,受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大肆吃喝,赌博成风,送礼挥霍,甚至用公款泡舞厅进娱乐场所,一次下来少则三、五百元,多则近千元,可见公款的不值钱,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如2008年1月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董天祥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董天祥作为叠彩区大河乡南洲村第七村民小组长,疯狂挪用本村土地补偿款36万元之巨,用于赌博达19万元,这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坑了村民,也害了自己及家人。
6、犯罪对象多为村里协助政府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在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的12件18人案件中,涉及村里协助政府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就达8件11人,占所办案件的66.6%。随着城市扩大、城镇建设和交通修建等需要的发展,这几年向城市郊区村屯征用土地,于是政府向村民补偿必要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在发送“土地征用补偿款”过程中绝大多数村委、村及小组农村干部确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绝大多数“村官”协助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工作做得很好;但是,个别“村官”却利用协助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工作之便,大肆贪污、挪用、侵占政府向村民补偿必要的“土地征用补偿款”,这种现象还十分突出。据桂林市中级法院这两年审理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款”的8件案件看,贪污、挪用、侵占案件中,一个“村官”少则动用“土地征用补偿款”金额一般在10多万以上,金额大的竟达203万余元,其犯罪行为势必影响城镇建设和交通修建等需要的发展。如桂林市为新区西城区的城市建设,向西郊县临桂县沙塘村村民依法征用土地,并及时向村民下拨“土地征用补偿款”,可是该沙塘村委叶家村第二组长叶清有却没有按时下发“土地征用补偿款”给村民,而是贪图享乐、中饱私囊,大肆挪用公款203万余元,采用冒领手段贪污15万元,其犯罪行为影响桂林市新城区建设的顺利开展。
7、政治、文化素质低。农村干部大都是由村里家族势力比较大的人来担任(因为他们在村干选举中占有选票优势),这就难以保证由选举产生的村干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水平。他们中大多数只有初中、小学毕业,如桂林市中级法院所审理的12件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18人里均为初中以下文化,其中,初中毕业的16人,小学毕业的2人,没有一个高中毕业的。接受新鲜事物能力较差,党性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吃点喝点没什么,甚至自以为有功于村,从而心安理得地贪污、挪用、侵吞集体资产,把村里的钱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随意支配。政治、文化素质低,势必影响自己领导水平,接受新鲜事物能力较差,党性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在金钱面前站不住脚,最终导致犯罪。
二、审判实践中的存在问题和难点
1、取证难,认定数额难。在审理的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中,一些案件由于村级财务帐目管理不善,侦查机关调查收取证据不到位,犯罪数额难以准确认定,这对处刑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有些“村官”犯罪案件事实的证据认定比较单簿,据以定案的物证较少。如帐本已丢弃、销毁,凭被告人口供承认、证人证言相佐证证实来定案,无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2、对犯罪涉及的赃款性质,定性难。检察机关没有依法进行司法鉴定,在定性方面造成影响。如对犯罪涉及的赃款性质进行了司法鉴定,是介定为协助相关政府收取“公款”可定“定为贪污或挪用公款罪”;如介定为村组组织的财物,则可定好“职务侵占罪”。而往往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对一些“村官”犯罪案件涉及的赃款性质怕麻烦,不愿作司法鉴定。
3、审限长。“村官”协助政府管理、发放土地征用补偿金工作中,有些村官没有正规手续,收取费用常与村组集体款项混在一起,被告人有时自己也讲不清楚,造成审理中花大量时间去算帐、甑别,或反复退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或发回重审,影响了审限,无法及时结案。
4、犯罪主体界定不明确。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介定“村官”范围不明确,即对农村干部在职务犯罪中涉及的犯罪主体范围不是很明确。
三、农村干部犯罪的原因
农村干部犯罪的原因很多,探究认为这几方面原因不容忽视:
1.权力过于集中。就所审理的的12件18人案件看,案发的村组大多数是“村官”的权力较为集中,民主管理制度虚设,从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对现行的村民自治条例贯彻落实不力,群众的民主权利行使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导致权力高度集中。二是“村官”管理农村事务的方式不科学、不严谨,独断专行,“一言堂”情形严重。一些“村官”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大小事务由其说了算,为谋取私利而不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一律暗箱操作,使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有的“村官”在本村形成某种权势,出现村民不敢管,村代表无法管,乡镇权力管不了的现象。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他们犯罪作案有恃无恐,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如2008年12月审理的被告人秦息财等人职务侵占一案,秦息财先是光辉村的出纳后又是该村的村主任,任职时间长达8年之久,是村里“老资格”领导,权力非常集中,他在村里独断专行,村里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故他竟敢大胆将光辉村为穿山乡政府代管的经济发展扶助资金600万元借给某公司,私分红利20万元。这就是权力过于集中造成的后果。
2、法制观念淡薄,官僚思想根深蒂固,享乐主义严重。这些“村官”们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后,当了“村官”或取得一些成绩后,便把人民交给的权力视为眩耀自己身价的“名片”;个人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视法律于权力之下。我行我素,纪律观念差,胆大忘为,为所欲为。从所审理的12件18人案件看,案发的“村官”们由于思想松驰,意志薄弱,法制观念淡薄,官僚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故产生畸形的价值观念,认为权利是凭自己实力争得的。这些农村干部,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看到国家工作人员经济待遇在逐年提高,一些人通过经商等渠道也致富了,而自己,拿钱不多,管事不少,一年到头很辛苦,心理失衡,盲目攀比,于是开始出现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思想,不是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为群众服务上,而是贪图个人享乐,把享受、奢靡的生活方式作为追求目标,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对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依据自身的“权力优势”以权谋私,借职务便利吃拿卡要。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表面上看是贪污、挪用、侵占等经济问题,实质上是理想信念出现了问题,思想松驰,意志薄弱,法制观念淡薄,官僚主义思想根深蒂固,资本主义享乐思想侵蚀严重。
3、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在有些农村财务管理十分混乱。从所审理的12件18人案件调查看,案发的村屯:一是财会人员配备不齐全,多数村只有会计没有出纳,有的是会计、出纳一人兼,有的是村干部兼任出纳,财会人员配备没有标准。二是财会人员素质低,国家早就颁布了会计法,在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不能记假帐、不能私设小金库、不能随意打白条入帐等规定,可在农村财务帐上记假帐、打白条随意入帐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甚至帐目混乱或无帐可查。如2009年审理的被告人陈秋有、张新亮、蒋新发贪污、职务侵占一案时,侦查机关在查处案件工作中,被查处的村不同程度地都存在这一问题,该村村里的财务帐目十分的混乱,大量白条入帐,几万元、十几万元的款项,都是白条,村支书、会计自制原始单据报帐现象严重,致使自制单据上所列的支出是否真实无从查证,村里费用支出也不合理。而村民利益得不到及时保护,造成村民频频举报。三是许多农村会计都没有进行过专职培训,对会计知识缺乏,不知道会计帐如何走,把帐目记的乱七八糟,使人难以查清。四是有些村长、支书有意削弱会计职能,要求会计听话,不听话就要撤换,因为会计是在“村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4、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乏力。一是纵向监督软弱,一些上级主管部门对村级集体资金的使用和分析没有进行严格审批。二是横向监督虚化。一些村级集体经济的支配由村里书记、主任少数人说了算,其他人员不敢提意见,也不敢反映,起不到应有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用。三是农村基层管理和监督职能组织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内部监督作用,上级职能部门监督无力,如个别白条入帐现象在村组帐目中依然存在,加大了审查人员判案难度。四“村官”是根据村民选举产生后,个别上级乡县有关部门组织也监管不力,是造成村官“权大无比”的因素之一。当前,农村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农村社会稳定、村民工作确需依靠“村官”来工作,上级乡县有关部门组织也有“放手”村官去管理。但“放手”村官去管理的同时,个别上级乡县有关部门组织却又“放纵”村官了,这从而又助长了个别村官嚣张。其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上级政府监督力度不够。“村官”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村民对村干部的贪污、挪用、侵占等问题,慑于这些人的权势,敢怒不敢言。如2009年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原审被告人苏开送、苏凤名、苏社才职务侵占上诉一案,三被告人均为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苏家村村民小组长,而当时作为上级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政府,委派了一名懂财务的干部龚某到苏家村负责协助监管政府发放的征地款,可是,有监督权力的这名干部不但自己没好好负起监督责任,相反自己与下面村组长“称兄道弟”,放任管理,龚某自己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被判刑。故上梁不正下梁歪,被告人苏开送、苏凤名、苏社才等人即大胆犯罪,采取将配偶的名字混同于发放正常征地款名单里的方式,共同侵占集体财产人民币16万余元。
5、一手软一手硬,重经济建设,轻思想、纪律教育。当前个别地方在农村工作中把农业生产、经济建设摆在先,忽视了思想、纪律教育,出现了只要农业生产过关,经济指标完成,那就是一俊遮百丑的一手软,一手硬的局面,管理部门又碍于各种原因打不破人情关、感情关,便使这农村干部放任自流了,这也是农村干部走上犯罪道路又一重要原因。如2009年审理的被告人陈秋有、张新亮、蒋新发贪污、职务侵占一案,该村的农业生产、经济建设成绩很好,莅桂林市村经济前列,但却忽视了“村官”自己思想、纪律教育,作为村委会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委员,抛弃当选村官的“信诺”,而为自已利益考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平山村委会集体掌控的公款予以侵吞。
6、工作量大,待遇低,心理失衡。在审理村干部犯罪案件的同时了解到,目前农村的“村官”普遍工作量非常大,有时不分节假日、黑昼。而另一方面又大有成果:城郊村庄的土地开发、房地产用地日新月异,于是村集体经济“富了”,伴随市县城郊村农村经济壮大的同时而“钱多了”!这本是好事,但他们的待遇大多数较低,工资在300元—500元之间,造成“村官”心理失衡。故有的村干部认为自己的工资补贴少,天天忙着办村里的事,既影响了家庭的农业生产,又耽误了自己挣钱的机会,因而千方百计想办法,自己给自己搞创收、挣奖金、找补贴,从而把眼光盯在集体资产和资金上,以致出现了虚列开支、重复报支、多报少支等较为简单、直接的作案方式。
四、探索建立预防农村干部犯罪及稳定新农村新机制
1、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村官”选拔任用制度。要真正遏制“村官”腐败,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对在任的农村基层干部要定期组织学习,包括文化素质、权力观和法治教育,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在他们中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农村政策教育、反腐倡廉教育,不断提高其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审判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除对已发案件的公宣公审等传统教育手段外,建议加强同地方党校的协商和联合,借助党校教育阵地,经常性的开展预防“村官”腐败为主的教育。有关部门对“村官”进行政治思想理念的轮换培训。
基层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实基础,选好干部,用好干部,是重中之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遵循的是“村民自治”原则,建议搞好基层干部公推直选,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一方面,随着近年“一村一名大学生”新政策的广泛施行,众多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不仅带来先进的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也带来了先进的思想理念、文明的行政方式,极大提高了村级行政组织的行政效能;另一方面,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中选拔村干部,选拔任用要切实公正公开,以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式的现状,以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避免常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另外,在“村官”的选任上还要克服“家族村官”的现象,由同一个家族中的人担任会导致集体腐败,“家族村官”也容易抱成团,从而形成“村官家族”,让老百姓敢怒不敢言。
2、认真实行村务、社务、财务管理公开,加强对“村官”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按照中纪委提出的要求,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收支审批制度;建立健全村民理事会、村民理财小组;村社重大事项和较大开支必须经过村民理事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安排,真正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协调。并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作为农村先进性教育活动检查验收的重点。开展农村财务大检查。上级乡镇政府的纪检、审计部门应联合不定期地对农村财务进行检查,使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促进各项财务制度的落实。重点是退耕还林,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民政补助等资金的兑现使用。
3、加强预防教育、普法宣传工作,提高“村官”免疫力。首先,要做好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工作和普法宣传工作,努力把普法工作真正做到横到边、纵到底,通过送法下乡等活动,掀起村干部学法、用法高潮,提高村干部知法守法,依法行政能力。其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结合查办的农村干部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开展各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深刻揭示侵农、害农、坑农,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的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以及犯罪给村干部个人、家庭带来的悲剧性后果,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触角延伸到村社,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第三,建立廉政奖惩机制,切实落实廉政责任制度,促使村干部自觉抑制贪念,从而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4、选拔提职时,要在注重农村干部能力的同时还应注意其思想素质的高低。“村官”选拔提职时,把一些既有真才实干又是思想素质高的年轻有为农村干部选拔上来,防止一些思想不纯,目的不纯的腐败分子混入干部队伍。村主任、支部书记、财务人员须高中毕业,以便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班子建设,并实行定期检查、抽查、考查问题及时解决,发现不称职的应立即撤掉换岗,防止农村班子的软、懒、散。选拔提职时,要在注重农村干部能力的同时还应注意其思想素质的高低,把一些既有真才实干又是思想素质高的年轻有为干部选拔上来,防止一些思想不纯、目的不纯的腐败分子混入干部队伍。
5、规范“村官”的报酬,发挥“待遇的杠杆”作用,适当提高“村官”待遇。“村官”的工作与当地群众息息相关,其收入也是村民最为关心的话题。拿得太多,群众有意见,太低则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建议可以根据该村的经济发展状况,经群众讨论,村党支部、村委会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并与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挂钩,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党费补助等途径,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干部报酬和养老保险、党员干部培训资金保障机制。村与村之间不必整齐划一,可以有差别。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村,乡镇政府要帮助落实村干部的报酬,通过“待遇的杠杆”作用,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6、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加大打击力度和预防犯罪力度,维护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稳定。针对农村干部犯罪较为突出的现状,在加大查办村级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也要加大村干部预防犯罪工作,结合典型案例向村组发出司法建议,对“村官”进行警示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村干部的懂法、守法意识,使他们远离犯罪,不敢犯罪,从而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村官”强化“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教育,多参与健康娱乐活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结合本地实际在农村尽快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形成农村基层组织预防工作机制,维护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稳定,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调研转化成果方面
桂林市中级法院通过对2006年—2009年审理的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调查研究,在预防农村干部犯罪及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双赢”新路子方面,初步获得较好的效果。
一是桂林市中级法院在调研农村基层干部犯罪中,积极与桂林市检察机关多次沟通达成共识,今后检、法两家在起诉、审理“村官”犯罪案件中,既注意预防农村干部犯罪的同时,又要重视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促进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二是对村组织发生的一些“村官”犯罪典型案件,一方面组织好审判人员审理好案件,把案件办成铁案,另一方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以便更好地预防农村干部犯罪,有条件的乡村,检、法两家检察官、法官通过案件多与乡村组织联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存在问题方面出谋划策,社会主义新农村更稳定;三是通过调研及审理案件所涉及的村委、村组,开始重视基层组织、干部队伍的建设,对村务社务及财务管理己重视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建设,农村干部的思想素质及能力有所提高;四是从2010年所受理的刑事案件看,通过调查研究及与有关部门沟通,2010年1-3月受理的该类案件中少了,截至目前,还未有涉及农村干部犯罪的“村官”犯罪案件诉至桂林市中级法院。五是注意加强了案件的延伸宣传效果,如桂林市中级法院刑事一、二庭法官在审理完10多个“村官”犯罪案件的同时,在各级报刊媒体上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延伸了办案的作用,警示了那些思想动机不纯“村官”,也教育了乡村一片群众,达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宣传效果的统一。
(该调研报告获2009年度全区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