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规范学历(力)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西法院法官学历(力)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实际,经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学历(力)教育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报考(读)条件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四章 待遇和保障
第五章 学历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历(力)教育管理,规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职学习,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法院学历(力)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法院法官学历(力)教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历(力)教育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司法公正与效率,以提高法院队伍素质,培养专家型、复合型的法院人才,促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为目标,拓宽教育培训渠道,努力培养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
第三条 法官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必须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遵循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教学计划高质量地完成学习任务,使学业水平与学历相当,通过学习切实提高政治业务水平。
第四条 学历(力)教育必须坚持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原则,工学兼顾、学用一致原则,公开、平等、择优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历(力)教育管理,是指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力)教育的规范管理。
第六条 学历(力)教育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报考(读)条件
第七条 报考(读)在职学历教育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木原则,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公正廉洁。 (一)报考博士、硕士学位的,必须在法院工作满二年以上,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士、硕士学位,有关院校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报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必须在法院工作满三年以上,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党校学历问题的意见规定》,具有中央党校或自治区党校本科学历的,也可以报读。 (三)报考法律本科的,必须具有专科学历。
第八条 报考的院校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资格。 (一)报考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院校,必须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己经授权该院校培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资格。 (二)报考(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所报院校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具有培养硕士以上学位资格的高等院校和研究生机构,并得到院校或所在省(区)教育委员会(教育局)学位办同意开办;跨省(区)办学的,耍同时得到所跨省(区)教育委员会(教育局)学位办的同意备案。 (三)报考法律木科的院校,除所报考院校应具有木科培养资格外,跨省(区)办学的需得到办学所在地的省(区)教育委员会(教育局)的同意。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九条 报考学历教育的人员,需写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交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向政治部(政工科)提交申请材料(含申请书、院校招生简章及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条 政工部门接到申请后,7天内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报考的意见,然后通知考生。考生接到同意报考通知后,到政工部门持报考介绍信前往报考。
第四章 待遇和保障
第十一条 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必须以不影响本部门和本职工作为前提,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经批准报考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给予入学考试前15天 (含节假日)的复习时间。 经批准的在读人员考前每门课程给予复习时间3天(含节假日)。
第十二条 在职在编人员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原则上给予如下时间保障。 (一)参加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的,学制年限内脱产参加学校集中面授时间(含考试等)累计不得超过8个月,脱产撰写论文及论文答辩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 (二)参加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的,学制年限内脱产参加学校集中面授时间(含考试等)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脱产撰写论文及论文答辩的时间(含论文开题、导师辅导等)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学制年限以所报学校的具体规定为准。逾期不能正常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不再保障脱产学习时间。 脱产学习时间的计算包括节假日。
第十三条 法院在职在编人员所报考(读)的研究生学科及专业与本职工作不相适应的,不得享受其他奖励,学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经费自理。但因工作需要由组织选派学习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职在编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在国内的全脱产学历教育。
第十五条 在职学习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必须回原单位照常工作。
第十六条 在职学习人员根据学校的培养计划需脱产集中面授、参加考试、撰写论文和论文答辩等,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报政工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在职学习人员每学期开学后一周之内须将学校有关课程安排、考试时间等报其所在部门及政工部门。
第十八条 法院在职在编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的,凡参加法律木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中级法院在职在编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经院审批,参加法律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人员,单位承担学费的60%、个人承担学费的40%;入学后,每年给予报销往返院校学习的火车票费两次;其它费用(如住宿费、报名费、书本费等)均由个人承担。每年9月份凭发票、每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报销。
第十九条 从2008年开始,全市法院对参加全国司法考试的干警给予一定的复习时间(含节假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含法官、法警)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复习时间保障仅限于三次,如参加司法考试三次均无法通过,之后参加司法考试的,不再保障其复习时间。具体规定为:第一次两个月;第二次一个半月;第三次一个月。凡给予复习时间的人员,考试成绩必须报政治部备案,否则,不再给予下一次考试复习时间。凡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人员,给予500元的奖励。
第五章 学历管理
第二十条 在职参加各层次学历教育所取得的文凭,须是国家承认的学历,共学习档案、毕(结)业证书应交政工部门核定,法院才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历教育的档案材料,由政工部门归入本人档案。并由政工部门将学历情况填入毕业生本人的《全员培训登记手册》和《人民法院培训手册》。
第二十二条政工部门应加强和规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职教育学历、学位管理工作。对在学历、学位上有弄虚作假者,本人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表示放弃虚假学历、学位的,自组织人事部门给予更正,不再追究本人责任;不主动说明情况,经检查被发现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报读取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毕(结)业的,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享受研究生待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填写干部履历表的说明,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最高学历阶段的学历。研究生按博士研究生毕(结)业、研究生班毕(结)业填写。
第二十四条 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视为与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填表时,可填写"中央党校函授本(专)科毕(结)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同意,与国民教育函授学历同等待遇,填表时,应填写为"广西区党校或xxx市(地区)党校函授本(专)科毕(结)业。" 依据《法官法》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应一律就读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院校。
第二十六条 在职在编人员各类学历毕(结)业后,应当树立长期为广西法院服务的思想,全心全意为广西法院作出贡献。除因组织调动、退休、辞退外,必须在广西法院系统服务满规定的最低年限。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毕业后至少在广西法院服务7年,研究生班人员毕(结)业后,至少在广西法院服务 5年。否则,需向所在法院缴回因学习所支出的差旅费、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木院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桂市中法[2001]69号《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