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新时期关于政法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给我们做好审判执行、信访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推动和促进三项重点工作,已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起点、新坐标。面对形势任务的深刻变化,人民法院要把“三项重点工作”做得扎实、深入和圆满,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解惑、解忧、解扣”的关系,坚持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和谐司法,充分发挥司法工作的能动作用。
所谓“惑”,是指干部群众思想上的迷茫和困惑;“忧”是指干部群众生活中的困难和窘迫;“扣”是指社会生产、社会变革中各种矛盾的症结和焦点。“解惑、解忧、解扣”就是司法工作要真诚解决干部群众所面临的思想疑虑和现实困难,努力化解他们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从一定意义上说,推动和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过程,就是不断为人民群众“解惑、解忧、解扣”的过程。
“解惑、解忧、解扣”,既是群众工作的的主要内容,也是法院审判执行、信访调解工作的重要方面,三者并行不悖、相得益彰,既相互依托,又互相促进,统一于司法工作的人民性之中。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黑龙江图强等法院调研时赞赏该院的便民举措:“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四少”,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路,少等一分钟,少费一份心,少误一分工;“五一”,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杯热茶,一句问候,一个客观公正的答复。为我们审判执行工作力求“解惑、解忧、解扣”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和启迪。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具备为民之心、亲民之举、务实之风、创新之能。当前,更需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民性“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诉讼,有的是“讨一个说法”,有的是寻求公力救济,有的二者兼而有之。只有充分了解人民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在洞察矛盾纠纷焦点的同时,多做析事明理、解惑释疑的工作,“解惑、解忧、解扣”并举,努力理顺他们的情绪,化解他们的心结,才能真正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做好。
“法律非俗吏之所能通晓”。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院受理案件的复杂性。只考虑法律文件字面上的意思,仅仅只能获得对法律条文简单肤浅的理解。以法律为职业的法官,不应只是一个熟练条文的法律工匠。称职的法官,他们的眼睛能透过枯燥无味的厚厚卷宗,审视到法庭之外更深层的背景:那就是善良与邪恶的较量、情理与法律的博弈、公正与自私的角逐。优秀的法官,更能在每一份充满正义和良知的判决书上,体现出法官的人格力量,在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尊严威严的同时,也感受到法官的良知和温暖,“解惑、解忧、解扣”相得益彰。
法律,它不仅仅是以判断是非为已任,司法工作的“解惑、解忧、解扣”,要求我们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个案件的处理能不能做到“解惑、解忧、解扣”,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是前提和基础。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坚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但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就是看矛盾是否得到化解、纠纷是否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社会公众是否认同。正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所指出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案结”并不一定“事了”, 只有“事了”才能做到“案结”。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进一步履行审判服务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心工作,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新平台、创造了新视角、打开了新局面。人民法院的每名干警,都要辩证地看待“解惑、解忧、解扣”的关系“解惑、解忧、解扣”,科学地理解“解惑、解忧、解扣”的本质内涵,坚持不懈地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提高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提高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和认识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