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4月6日小李的母亲苏某与小李父亲老李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按照该协议约定:小李归母亲苏某抚养,老李每月1号给小李抚养费1000元直到其25周岁止。但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老李自2007年4月起每月只给付了小李的抚养费300元,2009年3月至今就分文未给。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老李补足抚养费。
老李却认为:一、自己与苏某于2007年4月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不平等的协议,即离婚内容不平等。自己当时的工资收入为750元左右,有单位出具证明。因此,该协议要他每月付1000元给小李的生活费是不可能实现的。协议还约定老李每季度只准许探望小李一次,并且限12小时,不带出市区,且探望日期还要苏某选定,显然不合理。二、《离婚协议》的真正目的是为实现自己在单位要新房而做的假离婚。因此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不宜再履行该《协议》,应重新拟定符合客观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
【裁判】老李给付小李2007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间欠付的抚养费合计人民币27400元。
【评析】老李在与小李母亲苏某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对于离婚后小李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进行了约定,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经离婚登记部门备案。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老李与苏某在离婚过程中所订立的离婚协议,其中约定的抚养费的数额和负担抚养费的期限,是经由二人协议形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老李自2007年4月至2009年2月,每月仅实际给付小李抚养费300元,2009年3月至今,老李未再给付小李抚养费,老李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因此,老李应足额给付小李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