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工厂做钳工的老林“一人事二主”,经常借着请病假的名义,悄悄到另外一家公司上班。一天,老林在外做工时不慎受伤,由此引发了一场劳务纠纷。
这边请病假,那边挣“外快”
老林今年51岁,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老钳工。1994年他调进一家工厂工作,厂里和他签了无限期劳动合同。
老林一干就是10年,不过日子久了,他开起了“小差”。从2004年10月开始,老林经常以各种理由向单位请假,一会说要照顾有病的亲戚,一会说自己身体不好。其实,老林是趁工厂不忙的机会,偷偷到另外一家公司应聘做事。
不知道是不是“赶场”太累了,2005年3月的一天,老林在外公司车间指挥横臂转向时不慎发生事故,吊钩滑移将老林的右手中指夹断了。受伤后,劳动部门认定老林因工负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同年12月,该公司向老林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40元。
不过,这个补助数额在受伤的老林看来并不够。 2007年老林伤愈后,外公司干脆与老林以及所在工厂达成协议,以借调的名义让老林到公司上班,借调期为2年。借调期满后,老林决定离开该公司返回工厂上班,遂向外公司索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8900元。
但这个要求,遭到了外公司的拒绝。
双方用人单位不愿担责
老林所要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聘用老林的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因为这两种补助金是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具备的,而公司只是与老林终止了借用关系,真正和老林有劳动关系的是工厂,所以老林不能向该公司索取补助金。
外公司把责任推到工厂身上,但工厂也不愿意承担。工厂认为,2004年起,老林从工厂请假并私自到外公司上班,老林在外受伤这件事,工厂一直不知情。老林、工厂和外公司三方签订借调协议前,老林实际上已经受伤,也就是说,老林受伤时与公司的关系不是借调,应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谁用工谁买单
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法官认定,老林虽是工厂职工,但从2004年10月份开始,老林就连续从工厂请假,并应聘到外公司工作,其时,老林与工厂与外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外公司有义务承担老林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外公司支付老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8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