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组织基础和人才保证。司法廉洁是人民法院的立身之本,廉政建设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严格、公正、文明、清廉”的司法形象,关系到审判工作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关系到科学发展观和“三个至上”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法院对社情民意的把握和人们司法需求的满足,虽然经过努力,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整体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如有的法院领导重视审判工作,忽视廉政建设;有的法院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健全,落实却不到位;有的缺乏相应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等等,从而造成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的报道时而见诸媒体,对人民法院的声誉和人民法官的形象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一、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时期,金钱、权力、美色等诱惑对手握审判权、执行权的法官可谓是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稍有不慎就会蜕变堕落、丧失原则。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法制进程的稳步推进,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部分法院领导把主要精力都放在精审判、强执行工作上,对党风廉政建设口头上强调多、抓落实行动少,甚至个别领导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对此项工作认识上错位、措施上缺位,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等现象。
2、宣传教育不到位。抓好廉政教育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多宣传、常教育、强意识,才能使广大干警增强做好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但有的法院在这方面做得不够,致使少数干警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产生廉政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落实起来不要”的错误想法。以至于抓廉政教育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一般是领导安排了才做,敷衍了事,流于形式。
3、责任目标不到位。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以来,大多数法院的做法,都是每年都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院长与分管领导签,分管副院长与各庭室负责人签,各庭室负责人与普通干警签。但是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基本上都是上行下效,照抄照搬上级的相关规定,没有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也没有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来设置不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是内容空洞、责任模糊,一旦出现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由于缺乏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使追究成为一句空话,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考核管理不到位。一般在法院所签订的责任书中都规定了相应的考核奖惩方法,如有的实行半年或年度考核,有的实行按季考核等等,但是,在现实中有的是责任书一签了之,根本就没有进行严格的考核奖惩;有的由于照般照抄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做法,脱离了本院的实际情况,考核内容空洞,造成“水土不服”,根本无法进行科学考核;有的是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没有科学统一的既能定性定量又方便操作的指标体系,考核程序也存在着问题,具体操作时随意性较大,对考核对象难以做出精准的评判,这样的考核结果往往不能令人信服。
5、制度建设不到位。加强法院的廉政建设,队伍是基础,制度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只有建立健全有关廉政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靠制度去管事管人,才能使干警自觉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的法院领导对有关党风廉政规定仅限于上行下效,不注重结合本院的制度建设,把制订制度看成一种形式、一种应付,更谈不上检查落实和执行监督了。甚至对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一些工作往往以事务繁忙、不熟悉纪检监察业务为由,把工作和责任“一篮子”推到纪检监察部门身上,形成“一张脸、两张皮”现象。
6、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和纪检监察干部执法执纪能力有待加强。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如法院都对干警业外活动的管理,法院系统都建立了干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但该制度操作难,由于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人间关系的复杂性,交际手段存在着隐蔽性以及娱乐公共场所里的开放性与混杂性,所以,仅靠法院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督是力不从心的,也是不大现实的。其原因在于没有建立起真正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
7、责任追究不到位。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法院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上仍然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一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缺乏理解和支持,总认为本院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对纪检干部查案采取消极态度,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有抵触情绪;二是由于目前信访件较多,纪检监察部门把一部分精力放在接待来信来访上,对查办案件处于应付状态;三是有的院领导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怕问题暴露了会影响法院形象,所以存在着追究责任不彻底的现象。
二、加强和改革改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
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继续在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上下功夫,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1、加强思想上认识。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与审判业务和其他工作之间的辩证关系,充分认识到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必须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而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又离不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和主体地位,把责任制纳入法院党组、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2、创新工作方法。一是要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重点,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执行等工作纪律方面规定的学习,强化干警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制意识。二是要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开展党员先进性谈心活动,了解干警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模糊和错误认识,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入手,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通过走访活动了解情况,结合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抓好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增强党风廉政教育的效果。三是要抓好四个结合。即抓好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组织教育与家庭教育、党风廉政教育与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正面典型教育与反面警示教育的结合,真正使教育抓出成效。
3、加强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加强制度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人的有效机制,保证审判队伍的纯洁。一是完善制度。要对现行的党风廉政制度进行一次清理,重点完善廉政谈话和诫勉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廉政建设考核、奖惩制度、廉政保证金制度等等,同时还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等审判管理制度,使各项制度更加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操作性、可行性。二是抓好落实。这是一个关键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严厉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使规章制度真正成为每个法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4、强化内外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一是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二是强化执行工作中的监督,实行执行票款分离、黄牌警告及执行换员制度,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有效制衡;三是强化审判管理监督,院长、庭长要按照岗位职责和管理规定,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审判权力的基础上加强审判管理;四是强化法院监察机构的监督,将监察监督渗透到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去。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要认真落实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的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将监督工作延伸到八小时以外。通过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立体监督网络,形成人人接受监督,人人参与监督的良好机制,以防止审判权力失控,防止法官行为失范,防止人民法院失信。
5、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细化责任标准,实行按季或年度考核的办法,并严格追究责任。要建立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法院与同级党委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要强化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和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责任追究中的无原则性,避免应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过于宽软的情况发生。
6、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建设和纪检监察人员的能力建设。加强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的建设,业务水平的提高,是保证法院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办事,提高质量和效率的根本。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注重实践的磨炼,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对纪检人员进行岗位练兵,提高业务素质。一是要抓好教育培训,增强业务技能;二是要大兴调研之风,提高应用水平;三是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要舍得投入,切实做到思想上重视纪检业务建设,行动上为了纪检业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