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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有损他人利益 法院依法认定无效
作者:莫田华  发布时间:2010-09-01 11:34:20 打印 字号: | |
  原告杨民强、韦绍球等五人与被告陈志坤、陈建明是同村村民,2009年,为方便日常通行,原告召集村民共同出资出力修村中道路,当修至二被告两房屋之间的道路时,被告以流经路面的水将来会流进其房屋为由,在路面上用水泥砖砌了一堵墙挡水,从而阻碍了村民的通行。2010年6月2日,五原告在没有经过其他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了荔浦县马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到现场与被告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一份《纠纷调解协议书》,对争议路段进行了处理。但该协议签订后,受到了其他村民的强烈反对,理由是该路段变得比以前更窄了,更不利于通行。迫于压力,原告于同年8月10日起诉到荔浦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马岭法庭于8月26日对该案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由于该道路是该村众村民通行的必经之路,涉及众多村民的通行利益,故参加旁听的村民非常多。法官在仔细审理后,于8月31日进行了判决,依法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维护了广大村民的利益。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马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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