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荔浦法院马岭法庭审结了一起地役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魏奕存对被告魏日文主张的地役权请求。
原、被告系邻居,今年6月24日,为方便通行,被告邀原告一起说服村民魏奕培,欲将原告及魏奕培屋后的田基扩宽成路并接通至村道。三人自愿达成协议,约定修路所需土地由三人共同承担,由于修路没有经过原告的土地,故原、被告又口头约定,修路占用被告的土地,原告应承担十余平方米,原告将于2010年冬天从自己的土地划拨给被告。道路修好后,被告却在7月7日以原告母亲干预原告与其换地为由,在原告进出房屋的路口种了几根木桩,不允许原告使用上述道路通行。原告于7月1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木桩,保持道路畅通。
根据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其取得方式有行政许可或合同约定。在本案中,原告通过与被告签订地役权合同而取得地役权,被告在道路修通后单方面毁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碍于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法官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