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盗窃罪案件可谓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最大户之一”,占到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百分之三四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分子盗窃使用的手段高明化、工具先进化,让其“得来全不费工夫”,但法网恢恢,插翅也难飞。荔浦县人民法院9月1日宣判的被告人卢恒、阳日宣利用电子解码器盗窃他人小轿车一案便是如此。
2010年5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恒、阳日宣在荔浦县荔城镇城中路伺机行窃。看到“鸿发便利店”对面停着一辆淡黄色本田牌雅阁2.0型套挂牌小轿车,两人心头一亮。于是,被告人阳日宣负责望风,被告人卢恒利用电子解码器等作案工具,不到五分钟就把该车盗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恒、阳日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卢恒、阳日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荔浦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卢恒、阳日宣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