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光勇,男,1981年12月16日生。2000年1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8月19日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4年7月23日解除劳动教养。
2009年12月16日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光勇犯故意伤害罪,向临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光勇之兄张光福多年来经常打骂并虐待父母。2009年7月19日晚上,张光福在家中骂了母亲李运香后,还灌尿给母亲李运香吃。被告人张光勇得知此事后,于次日上午从临桂县城赶回家中向母亲李运香了解此事时,与张光福发生争吵。后张光福恼羞成怒,到家中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要砍被告人张光勇,被告人张光勇见势不妙,从家中大门跑出去,张光福持菜刀在后追赶,当被告人张光勇跑到其家南侧的草地上时,返身从张光福手中夺下菜刀朝张光福猛砍数下,造成张光福全身多处受伤倒地。经临桂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光福属被他人用砍器击全身多处致大失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张光勇经其表哥李和规劝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光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光勇曾因寻衅滋事和抢劫两次被劳动教养,解除劳动教养后仍不思悔改,又故意伤害他人致死,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害人生前经常打骂并虐待父母,被告人张光勇在处于义愤的情况下才采取伤害行为,且作案后能自动投案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光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三)评析
正当防卫,是指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一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且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2、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具有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4、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罪”。“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
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兄长张光福持刀追赶过程中,返身从张光福手中夺下菜刀时,张光福对其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被告人此时并没有停下而是将张光福猛砍数下致张光福大失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属防卫过当。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因此法院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