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荔浦县马岭镇年仅25岁的涂某、20岁的韦某、23岁的余某“爱财”不走正道,而是通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方法,满足自己的欲望。9月6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二个月、八个月。
2009年5月至6月,被告人涂某先后伙同韦某、余某窜到荔浦县东昌镇粮所附近新开发的居民小区路边、荔城镇“荔江鱼府”后门、东昌镇栗木村新村屯77号,将被害人彭某、何某、韦某的电动车盗走,后分别以650元、600元、8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所得赃款三人挥霍一空。将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分别价值人民币1680元、2000元、1880元。破案后,公安人员已将上述被盗电动车追回,并退还给了被害人。
在以上共同犯罪中,涂某参与三次,盗窃数额共计5560元;韦某参与二次,盗窃数额共计3560元;余某参与一次,盗窃数额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某、韦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范围内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所起的作用相当,故对本案不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故对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