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牵扯多方利益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细心、负责的法官们耐心调解下,近日最终圆满划上句号,各方当事人皆大欢喜,握手言和。
原来,原籍广西恭城县栗木镇现在蒙山县工作的黄建忠、黄文、黄刚、黄强、黄丽华五兄弟姐妹的父亲黄棠荣、继母欧春娥自1992年至1994年间,分别与栗木镇建安村的村民范家全、范振喜、卿习全及卿习雄和卿家辉二人签订面积不等、期限不同的四个土地承包合同种植柚子。至2008年止,五兄弟姐妹负责了果园的生产投资。承包期内,黄棠荣于2006年7月7日去世,丧事料理完毕后,五兄弟姐妹在族人见证下于当年7月11日与继母签订了一个涉及果园的协议,大致内容为:果园由继母投资、管理和收益,但不得擅自转让、转包和转租。然而,五兄弟姐妹的继母却背着他们于2009年3月15日与果园所在地一村民黄祥丰签订了果园转包协议,把果园以20000元承包金转包了出去,并已收取了5000元的承包费,后她于当年5月去世。正当五兄弟姐妹意欲接管果园时,黄祥丰却拿出了与欧春娥签订的果园转包协议作对抗,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五兄弟姐妹拿着诉状于今年4月初走进了栗木法庭的大门……。原先与黄棠荣、欧春娥签了合同的五位村民此时亦有收回承包地的打算,一时间,一个案件引起多方“关切”,若处理不当则会激化矛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也感到了莫名的压力,但通过多方、多次调查了解,基本厘清了案件涉及的各个合同关系和权益关系,并抽丝剥茧,层层化解,一是找到原先与二老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阐明虽然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但其继承人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承包期内仍享有继续承包的权利,此举打消了他们认为“人死合同灭”的侥幸心理;二是鉴于本案涉及到继承和共有关系,收集到了欧春娥与前夫所生子女及其他继承人对该果园放弃处理的证据,明确了五兄弟姐妹是该果园的合法继承人;三是对黄祥丰与欧春娥所签的协议虽然认定无效,但他是不知情的,其行为是善意的,就其管理果园的投入提醒原告合理补偿;四是对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除当事人陈述外,还到婚姻、户籍、计生等部门核实。理清了这些关系的头绪后,矛盾也就迎刃而解,在法官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地达成了终止黄祥丰和欧春娥之间签订的合同并由五兄弟姐妹补偿黄祥丰6500元人民币的调解协议。而且他们庭外还有了新的意向,即在适当时侯以新的主体签订合同,以保证果园的稳定经营和收益。
案情看似复杂,但只要明察秋毫,则会水落石出,当事人才会理解,矛盾就可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