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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贪污罪



作者:王 云  发布时间:2010-09-20 15:37:5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人王继东原系灌阳县百货公司干部,2004年灌阳县百货公司改制。2005110经中共灌阳镇委员会任命,被告人王继东担任中共城南社区支部委员会副书记兼组织委员,200896经任命,被告人王继东担任灌阳镇城南社区党支部书记。2006年至2009年间,灌阳镇城南社区受灌阳县民政局的委托,负责对灌阳镇城南社区低保户申请城镇低保金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事宜。被告人王继东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户籍资料,采取虚构、编造、冒用他人等方式,先后将蒋廷贵等7户低保户计21人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取得低保,除其中二人为非农户口应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外,其余19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被告人王继东予以冒领,至案发被告人王继东共冒领61274元。

另外,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王继东以灌阳镇城南社区经费困难为由,与该社区工作人员刘显荣等人商议后,虚报陈兰兰为低保户冒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至案发,共冒领6762元,被告人王继东伙同刘显荣等人共同私分,其中王继东个人分得2520元。

以上,被告人王继东共冒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68046元。

[审判]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少数意见认为,被告人王继东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犯罪的主体,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多数意见认为,被告人王继东受灌阳县民政局的委托,负责对灌阳镇城南社区低保户申请城镇低保金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事宜,其行为符合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犯罪。

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王继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评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灌阳法院经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王继东虽是社区的工作人员,但其在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对辖区城镇居民申请低保户进行入户调查、初审、上报审批事项中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