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下午灌阳县法院宣判一盗窃案,被告人郑林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现龄23岁的被告人郑林曾两次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6月21日被灌阳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2007年12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虽“二进宫”,但被告人郑林不思悔改,2010年5月6日上午窜至灌阳县灌阳镇福星村茶子山屯行窃。见被害人卿熙姣家中无人,便踢开卿熙姣的住房的后门进入窒内,然后,用刀撬开衣柜锁,将被害人卿熙姣存放在衣柜里的一本农村合作银行存折盗走。随后,被告人郑林持该存折本到灌阳农村合作银行取走现金2000元,见存折里还有钱,之后被告人郑林又取走现金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林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卿熙姣经济损失8000元。
灌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具有盗窃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实施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林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是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可以认定被告人郑林具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范围内对其判处刑罚。鉴于被告人郑林归案后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且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灌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