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是人民法院证据适用及庭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质证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质证是在审判员的主持下,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对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出示的证据进行核实、辩驳、解答、质疑,以确认证据证明力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有当事人相互质证。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掌握质证,应先掌握质证的几个要素:
1、质证的主体。质证的主体应是双方当事人,还应当包括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至于审判人员,是指挥、主持质证主体进行质证的人员。
2、质证的对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那么质证主体质证的对象应当为该条规定的内容。质证的对象还应当包括人民法院调取或制作的证据。
3、质证的方式。主要由证据的提供者或者制作者回答质证主体的询问,对证据进行核实、辩驳、解答、质疑。
4、质证的内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证据必须真实客观,必须是合法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具有关联。
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如何运作质证程序:
1、质证的准备工作。首先主审法官应当了解整个案情、争议焦点,以便于主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来举证、质证。应注意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对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如何把握质证的范围。我国司法实践中,下列事实是不需要质证的: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已决的事实。《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3、质证的重点。质证过程中,应当围绕案件的主要事实、争议焦点、矛盾证据来进行质证。注意争议焦点一般由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综合归纳、总结。
4、理顺质证的顺序。质证应当按一定顺序进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被告、原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对于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特别注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