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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误工但未造成损失该不该赔误工费?



作者:路 清  发布时间:2010-09-20 16:51:13 打印 字号: | |

2010515日下午14时许,原告李云驾驶的电动车正常行驶经临桂县临桂镇世纪大道虎山口时,遭遇被告莫连胜同向驾驶的桂HA3526五菱小型客车撞击电动车后箱,造成原告李云受伤和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原告李云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936.74元。

原告李云在起诉状中称: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有:电动车损坏修理费280元,交警拖车费100元,交警车辆管理费60元,交通损失费76元,误工费6552元,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坏修理费和交通费共计10004.74元,被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各项费用都予以认可,唯对误工费一项有争议。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方认为自己因交通事故无法上班,有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于20091115日至2009124日因车祸请假的事实以及医院疾病全休5天的证明予以证实,并提交法院一份原告于200910月、11月、12月的工资证明,以上三份证据证实被告及保险公司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误工损失。

第二种意见,被告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并没有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减少的事实,原告领取了事故发生当月(即11月)和12月的工资,且与未请假的10月的工资、奖金及生活补贴是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以上的规定,对原告提出赔偿误工费的诉请,法院应予驳回。

我院在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计算误工费的那三个月,原告都有在公司领到了工资,依法驳回原告李云关于误工费的请求。

 

 

 

 

                              

来源: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