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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形下免除赔偿责任

作者:吴金成  发布时间:2010-09-21 17:43:1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越来越多,由此也带来了一些需要理清的问题。其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形下免除赔偿责任就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以下几种情形时可免除赔偿责任:

1、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因为在此种情况下,损失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当然不应由他人帮埋单,否则,有违公平正义。

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员醉酒驾车,以及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车辆处于“非法控制”状态,如果此时还要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就等于宣布非法行为也受法律保护,是与法律的初衷相违背的。

3、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因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间接损失是一种难以预见、难以界定的损失,如果这也要保险公司赔偿的话,就会无限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使保险公司不堪重负,交强险制度也会因此搁浅。

4、如果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故而起的仲裁、诉讼活动的发生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仲裁、诉讼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因为交强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保险,主要是为了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财产补偿,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如果保险公司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承担上述费用,与设立交强险的初衷不符,也有违公平原则。

当然,以上只是笔者就一般问题的看法,具体到实践中,还会有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