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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感情深厚 儿子与妻离婚未获准

作者:路清  发布时间:2010-09-21 17:55:0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蒙桂与被告兰园于19921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221日生于长子蒙宇超,19941123日生育次子蒙林伟,夫妻关系尚好,婆媳之间感情较深,200810月份被告因受他人欺骗,跟随到北方,至今两年回家,回家后与小儿在桂林租房居住,儿子在桂林读初中,原告在桂林一发廊店做事,供被告及儿子的生活费用,并代交房租,由于被告外出时间较长,原告对被告难以信任,故起诉离婚。

【原、被告双方意见】

原告蒙桂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于19921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蒙宇超,次子蒙林伟。由于原、被告婚前没有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不能建立夫妻感情,且2008102日被告离家出走后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无夫妻财产分割。

被告兰乐园辩称,原告所诉经人介绍无感情结婚,我离家出走均不是事实。由于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才迫使我外出打工维持家庭生活,我去打工之前打了电话告诉原告,在那里打工亦告诉原告,并给过钱给原告。现在我回来原告提出离婚,小儿仍随我在桂林租房居住读书,目前我未能找到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原告还为之支付房租,给我们的生活费用,夫妻感情虽然不是很融洽,并不像原告所诉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大儿子已独立生活在外打工,且还谈上了女朋友,小儿读初二,成绩排在班上前三名,原告提出离婚,婆婆对我这媳妇依依难舍,痛苦万般,为了小孩的学习和成长,为了这个家的完美,为了婆婆的深情厚意,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法院审理意见】

法院认为:原告蒙桂与被告兰园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已成年,小儿正在初中念书,而且被告与小儿住在一起照顾小儿的学习、生活,原告亦尽自己的义务做事供应被告及小儿的生活和学习、居住费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亦尚好。庭审原告母亲到庭参加旁听,婆媳间感情很深,其母终望儿、媳和好。被告亦望不要在自己的婚姻上给儿子带来创伤。本院综合原告家庭之间状况,现实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程度,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原告蒙桂与被告兰园离婚。

【评析】

 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是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才会判决离婚。本案原告蒙桂起诉要与被告兰园离婚,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庭审中经双方举证质证查明的事实是: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双方亦能为家庭尽责,养育两个小孩,并供养两个儿子就学,只是由于双方在平时缺乏有效的沟通,有些摩擦,不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庭审中,原告的母亲旁听,当庭怒斥儿子不该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是一个非常贤惠难得的儿媳,是原告的责任导致家庭关系出现了些许的裂痕,原告不该再向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法院最终根据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结合本案的事实,判决不准原告蒙桂与被告兰园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未上诉。

 

 

                                   

来源: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