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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犯罪后羁押现状及应对措施探讨
作者:秦树忠 高中杰 陈丽娜  发布时间:2010-09-28 11:11:38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艾滋病人犯罪现象逐年增多,在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涉及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项法律法规,使得看守所、监狱面临着如何收押、监管艾滋病犯罪人员的尴尬局面。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难题,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很多尝试,这些尝试对惩罚犯罪、完善法律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笔者从我国艾滋病人犯罪情况的基本特点入手,对司法实践中艾滋病人犯罪后羁押现状出发,探讨艾滋病犯罪人员羁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现有法律规范不统一、羁押场所设置单一、关押成本过高是造成对艾滋病犯罪人员监管难、送监难的主要原因。最后结合实际,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一定应对措施和建议。

全文共7000字。

  

以下正文

近年来随着全球艾滋病的迅速传播,我国艾滋病感染率逐年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在给现代医学提出严峻挑战的同时,也给我国法律制度提出了诸多难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吸毒人员是“孪生兄弟”,艾滋病正在吸毒人员中迅速传播。吸毒人员为筹措毒资,大肆进行贩毒、盗窃、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随着对这部分违法犯罪人员的打击处理,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监所人员面临着直接对艾滋病犯罪人员的严峻局面。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涉及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项法律法规,使得看守所、监狱陷入了如何收押、监管艾滋病犯罪人员的困境。如何既实现对艾滋病人犯罪行为的处罚,又不危害和传染其他的人,这也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一、艾滋病人犯罪主要特点

受国际国内毒品泛滥及性行为难于控制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艾滋病疫情日益严重,据《中国预防及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称: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近84万人,可以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无一幸免。艾滋病感染人数居亚洲第2位,年增长速度达4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数量大幅上升,对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强烈的冲击。艾滋病人犯罪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型犯罪居多。我国现有艾滋病毒感染者中大约70%是由于吸毒感染,这类人员不仅要维持自身正常生活、看病治疗的需要,更多的是用于解决吸毒等非法支出。经济上的极度贫困,迫使他们实施贩毒、盗窃、抢劫、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走上‘以盗养生、以盗养吸、以贩养吸’的违法犯罪道路。

(二)再犯率高。艾滋病目前尚属不治之症,人们对于艾滋病传播途径的认识水平显著影响他们对艾滋病的态度和行为,而艾滋病知识的缺乏更加剧了这种心理。社会公众对艾滋病及艾滋病患者的冷漠与歧视,让一些确有过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感染者,非但不能正视自己的过失,反而会把一切责任都推向社会,心态失衡甚至恶化,以“破罐子破摔”的方式报复社会。

 (三)监管难。艾滋病人同时又是犯罪分子,这种双重身份,让执法者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他们不能和其他罪犯共同关押。目前我国大多数基层办案单位既没有针对艾滋病患者的羁押场所,为不给自身添麻烦,大都想办法给嫌疑人办理取保手续,将其千方百计拒之门外。办理取保后,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开庭时犯罪嫌疑人不按时到庭甚至连人都找不到。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艾滋病人犯罪的有恃无恐,客观上导致了这种犯罪行为的猖獗。

(四)送监难。刑事判决一旦生效,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仍可被羁押在看守所外,其他被羁押人员一律转由监狱监管。我国《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依据这条规定,监狱可以对已知是艾滋病感染者的罪犯拒绝接收。这边看守所说没有单独羁押条件,那边监狱有正当理由拒收,导致艾滋病犯罪人员如烫手山芋,最后大都选择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无奈地将些类罪犯推上社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隐患。

二、犯罪后羁押现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这就意味着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艾滋病人虽然情况特殊,但并不拥有法外特权,他们的犯罪行为必须有效地打击和制止。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对这类特殊犯罪群体的羁押现状如下:

(一)混合关押。对艾滋病犯罪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没有专门的羁押场所,一般情况下都还是羁押在看守所。我国大多数看守所还没有能力按照防艾要求实行分区隔离、单人单床、集中管理,只得隐瞒实情将艾滋病感染者与其他在押人员混合关押。我国监狱现实行“按类分流,直接收押”模式,一所监狱往往同时收押了轻刑犯、重刑犯等多种类型的罪犯,再加上监狱本身是一个高密度人群集中的地方,如果没有特殊的监管手段,将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人投进去,既不利于患病罪犯的治疗,也不利于其他罪犯的改造。

(二)单独关押。2003年武汉市率先设立全国第一个艾滋病嫌犯关押点后,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各式各样的尝试。如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的金钟监狱,这是一所以关押各类传染病罪犯为主的特色监狱;浙江省在该省监狱医院设立了专门收监患艾滋病罪犯的病区;福建、湖南、江西等地都相继设立了专门的羁押点和艾滋病监狱,这些尝试大大震慑了那些利用艾滋病四处犯罪的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艾滋病人自恃身患艾滋病进行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问题,随之而来的对其犯罪后的羁押和监管也是一个棘手的新课题。为解决实践中的难题,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也面临着一些尴尬和困境。笔者认为实践中有以下几方面问题存在:

(一)法律法规缺位

有的学者从国家层面探讨了艾滋病立法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尚未能形成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现在的艾滋病法律规范中政策性文件居多且内容已不适应现在情况的变化。

艾滋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划分的乙类传染病,其预防、医疗救治和监管都有规定。但是,专门针对艾滋病人犯罪后如何收押和监管,我国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部分条款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造成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艾滋病犯罪人员应当说有社会危险性,依据此规定应当不能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法》中也规定: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收监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又将“艾滋病病毒反映阳性者”纳入保外就医疾病范围。上述的规定目的原本是为了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统一,在实际操作中让各部门有空子可钻,看守所申请将其保外就医,监狱极力将其监外执行,大家都不想惹火烧身,何乐而不为?

笔者认为,艾滋病人员属于特殊群体,如果将上述规定硬套在他们头上,不仅无法正常发挥刑罚打击犯罪的功能,反而成为他们逃脱法律惩罚的护身符。我国现有的关于艾滋病预防检测监控等规定散见于多部法规,显得分散、凌乱,既不利于知法守法,也不利于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应尽快出台关于艾滋病人犯罪后关押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者对现有的几部法律法规中涉及犯罪后羁押问题的条款作相应修改,确保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使执行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责任明确,不再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二)羁押场所设置单一

在我国,看守所和监狱承担着羁押和改造服刑人员的主要任务。随着各国对监狱行刑目的的认识不断深入,所设监狱的类型也逐渐趋于多样化、科学化。如法国设置了包括女犯监狱、医疗监狱和惯犯的特别监狱;美国为犯人中的精神病患者、吸毒者、嗜酒者而特别设置了特殊犯监狱。我国也针对监狱体制改革努力进行了诸多尝试,如学习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的做法,在绝大多数监狱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场所,作为服刑人员调整心态的辅助手段之一。武汉、湖南、杭州、福建、江西、成都等地纷纷建设艾滋病病区和监狱监区,以解决艾滋病人犯罪后羁押这一难题,但这些屈指可数的专门监狱并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

羁押场所设置单一,现有监所功能又不齐全,不具备关押艾滋病人的条件。因此,法院宣判后,对身患艾滋病的罪犯在执行上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得发挥刑罚的改造机能让此类罪犯接受劳动改造;另一方面,他们又迫切需要得到特殊医疗和救治。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能让这类罪犯既能治疗艾滋病,又得到劳动改造的场所,显然难以找到合适的出路。

(三)关押成本过高

⑴监管人员专业性强。艾滋病是特殊的传染性疾病,必须有专门的关押场所和专业的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同时扮演着民警和医生的双重角色,不仅要求其掌握相关的医护知识,还需要有较强的自我防护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因此,更需要建立一支敬业的专业监管队伍。

⑵大量警力的投入。尽管各地需要收治的艾滋病人数量不多,但是作为一个完备的关押场所,负责监管的民警却不能少。此外,由于艾滋病人的心态异于常人,容易出现撞墙、上吊自杀等偏激行为,因此所需要的警力比一般关押场所要多。在国内,一般看守所和监狱的嫌疑犯、罪犯与监管人员的比例约为2001,而在湖北武汉的艾滋病嫌疑犯关押场所,这个比例却是17

⑶治疗费用高。由于艾滋病犯罪人员的特殊性,在对他们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还需进行必要的治疗,据浙江省监狱医院透露,这里每收监一名艾滋病犯人,一年的医药费、检查费、看护费等至少要花10万元。

昂贵的治疗费加上关押场所的建设、医疗设备的投入等其他费用,对承担劳动改造任务的监管场所来说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这笔费用由哪级财政负担、如何负担?这已成为当前关押和监管艾滋病犯罪人员的一大难题。

四、应对措施和建议

针对上述艾滋病犯罪人员羁押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完善立法工作,统一执法尺度

我国涉及艾滋病人犯罪后羁押与监管的法律规定,有的比较模糊,有的不统一,有的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是造成艾滋病犯罪人员“看守所不收,监狱不收”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笔者建议,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⑴实体法上,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涉及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项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涉及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项法律或法规,在对艾滋病人进行收容、审理和强制劳动改造的过程中,以及这些人刑满释放之后的处理等,都存在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正是我国法律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漏洞,才造成艾滋病人犯罪后逍遥法外的现象。为完善立法,堵住法律漏洞,不让艾滋病人危害社会的状况愈演愈烈,各省都在积极应对艾滋病犯罪人员收押困难问题,有的地区根据本地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实际,以现有的法律为基础,制定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条例作为补充,最大限度地解决和弥补现行法律法规在打击此类犯罪中的矛盾和空白点。如杭州于200446日,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惩治艾滋病嫌疑犯的法律规定:《杭州市打击处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违法犯法活动的实施意见》,使携带艾滋病病毒从此再难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20045月,广东省公安厅表示,一些地级以上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收治场所,统一收戒和关押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人等特殊人员。

程序法上,主要体现在对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在刑诉法第六章强制措施中,应明确规定对患传染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羁押地点及治疗等问题。公检法应当慎重把握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适用的尺度,不能轻易将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推向社会。同时,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只是对一般罪犯的劳动改造作了普遍规定,因传染性疾病本身的特点,监狱应该对之作出特别规定,如医疗经费的保障、人员设备的配置、劳动改造方式及保外就医的条件等等。

(二)建立特殊监管场所

随着艾滋病在我国的传播,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艾滋病人犯需要关押,国家应该设置关押艾滋病人犯的特殊监管场所,对有病的犯人集中关押,除了对犯人进行医学治疗外,还要适用监狱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管理,使有疾病的犯人得到及时的治疗,又可避免保外就医的弊端。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有以下几种探索模式:

(1) 单独设立特殊监狱。如北京市金钟监狱;武汉市设立的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羁押点;福建省艾滋病监狱等。

(2) 以监管机构为主导,在原有的看守所、监狱内设立特殊监区。

(3) 以医疗机构为主导,在监狱医院或者传染病医院设立专门病区。如浙江省就采取此种模式,在该省监狱医院设立了专门收监患艾滋病罪犯的病区。

无论哪种模式,都应该体现对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既要依法处罚又要进行治疗的原则。笔者认为,第三种模式较为可取。前面两种模式都有不少的“后遗症”,如第一种模式面临着关押成本过高的难题;第二种模式如果要达到较好的医护条件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否则大量的保外就医将使羁押监管失去意义。第三种模式只需在原有传染病医院的基础上稍作调整,设立羁押、监管专区,配备监管人员,既节省资金,也有利于艾滋病犯罪人员的及时治疗,还对负责羁押和监管人员的安全防护有利。

(三)将对艾滋病人犯罪后的监管纳入整体防治范畴,建立综合防控体系

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外界消极因素的影响,还有家庭、社会教育、管控等一系列的原因。因此,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与高发将是一个系统的、长期的社会工程,必须加强领导,构建综合防控体系。首先,我们必须把艾滋病的防治提高到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兴亡的高度来认识,要将艾滋病人犯罪后的监管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制、杜绝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其次,建立政府主导,公、检、法、司、卫生、财政等单位为成员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完整、科学、实用、有效并且符合实际的预防和打击模式。第三,建立专项经费给予保障。《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指导意见》和国务院《通知》规定,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疫情严重地区的各级财政要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中央财政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采购等给予资金支持,同时,要加强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利用率,还要积极争取国际捐款和社会赞助资金。

(四)坚持管教和医疗相结合,消除艾滋病人员反社会心理

艾滋病是一处传播渠道特殊的行为性传染病,它的传播只有血液、性行为、母婴三种途径,是一种完全可以预防的病症,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会加重艾滋病患者和社会之间的隔阂,形成敌对情绪。我们必须在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公共卫生中寻求一种平衡,而不单单是针对疾病本身,在对艾滋病罪犯给予惩处的同时,也要保障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免受歧视,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保护艾滋病人的基本人权,对他们的身心给予关爱和照顾,提高他们对生活的激情,消除其反社会心理,维护监所的安全和稳定。

 

结语

艾滋病被称为“黑色瘟疫”,它以惊人的速度在世界各地蔓延,所有的国家无一幸免。1985年北京市佑安医院最早收治了我国第一例艾滋病患者,到中国的艾滋病患者每年以百分之四十的速度增长,我们的心里始终有一种无法用语言形容的沉重。

防治艾滋病不仅仅是一个医疗卫生问题,而早已成为了一个社会综合问题。而当艾滋病人成为犯人的时候,法律的价值观面临挑战,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艾滋病人以特殊的方式拷问出特殊的命题,如何让人道主义的阳光照进冰冷的监狱,如何以爱来捍卫生命的尊严与价值,从而实现真正的平等与正义呢?我们探讨艾滋病人犯罪问题,与其说是反思,不如说是一种特别的关爱。

 

             

来源: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