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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青少年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
作者:邓久发  发布时间:2010-10-15 09:43:13 打印 字号: | |

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祖国的脊梁,更是托起祖国明天的希望!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也给青少年自身和家庭带来灾难和不幸,这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通过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根源,总结其特点、原因,提出防范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农村青少年和无职业青少年为主。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增加,加上教育费用的猛增,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少年失去读书受教育的机会,加入到了打工行列或在家无所事事,由于缺乏生存的基本技能,而又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一天比一天多姿多彩的生活对他们的刺激、诱惑,加上不少人本身好逸恶劳、好吃懒做,又在极具诱惑力的灯红酒绿的生活的推动下,内心无时无刻不在寻求发横财、一夜暴富的机会,过上其所谓幸福的生活,甚至不惜一切代价,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一遇到自认为天衣无缝合适的机会便伺机下手,有的青少年白天在大街上游窜,晚上则盗窃或抢劫。如辍学在家的19956月出生的李某及未成年人唐某,据调查,他们自2010年来,两个月不到共同抢劫多达七次,其中李某14岁以前抢劫的几次不记录在案,抢得的钱都用于吃喝玩乐。

(二)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不高,大多为中低等文化程度,法制观念淡薄。

青少年犯罪中90%以上都是没有达到初中文化程度,不少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甚至就没上过学,正因为这文化偏低,抵御能力差,加上部分青少年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也不畏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在没有建立健全的守法心理意识时,失去了起码的道德水准,又因青少年本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寻求好玩、刺激的天性,加上由于逆反的心里,人们厌恶的事情,他们却认为它是好的而加以赞美;人们赞美的事情,他们却反其道而行之,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如初中生俞某,因早恋受挫,失恋后没有正确面对,而是以残忍的手段将其女友活活的掐死,在他的心里存在着“我不能得到的东西,别人也休想得到”的心理,正是这种心理道德水准的失调,而使他们缺乏对事物正确的分辨能力,导致了一个个走向了犯罪的歧途,同时心理素质不过关,心里因素极不稳定,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又处在盲从模仿的生长发育阶段,心里没有衡量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对还是错的尺度,不知道如何界限区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时,而盲从干事,随心所欲,因此禁不住外界的诱惑,往往把持不住自己而掉入深渊不能自爬,从而越陷越深,最后走向犯罪的歧途。又如年龄未满14周岁的闫某就开始抢占别人钱财,自小就把他小小心灵熏黑,养成了不良习惯而没有及时纠正,而发展到在周边学校及社会上连续疯狂数次作案,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后悔不已,不仅给家里带来悲剧,而且给社会带来危害。

(三)所犯罪行严重,大要案多,社会危害性极大。

青少年所涉案件经常表现为抢劫、故意杀人、盗窃等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侵财型、暴力型犯罪突出;犯罪组织形式具有团伙性,贪钱、图利明显,犯罪年龄低的特点。如未成年人李某、唐某,自20105月至7月,仅仅两个月的时间里,共同抢劫作案7次,打伤3人抢得手机一部,现金若干,二人抢劫作案肆无忌惮,近乎疯狂,以罚跪、殴打等方式向学生和部分社会上的青年索要钱财,甚至入室抢劫财物,表现出与其年龄极不相称的疯狂与残忍。团伙犯罪非常,全部由3人以上未成年人纠集组成,其中1617岁占团伙成员绝大部份,作案涉嫌的罪名多为盗窃和抢劫罪,通常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或持械威胁等各种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如被告人尹某、刘某、将某、周某等人自20095月至8月来交叉结伙作案,利用卡钳、撬棍等作案工具,采取撬门、破锁等手段连续作案多起。

(四)再犯比例高,男性化,具有疯狂性、连续性的特点,其中有前科,构成累犯的人员占很大比例。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慢慢走向成熟的时段,正是由于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的特点,身心成熟状况不平衡,加上年青人逞强好胜,因而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认为自己总是造化好,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贪得无厌的物质享受欲求慢慢膨胀;因而主观恶性渐渐增大,恶习不断加深。

(五)青少年犯罪行为恶性逐渐增加。大致是从不良行为、恶作剧发展到违法犯罪;由单功课差发展到与思想品德都差的双差生,进而逃学,由辍学发展到违法犯罪;从冒险、贪玩、离家出走,到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侵犯他人权益而走上犯罪;骄生惯养到称王称霸、唯我独尊乃至行凶侵权;从被歧视、虐待、遗弃而无所依靠,进而产生报复心理或被坏人利用教唆;模仿不健康影视、网上的暴力和色情镜头等。

二 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

(一)     从青少年自身分析:

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并慢慢走向成熟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一是对外界事物充满了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由于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认识事物本质的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二是自我意识增强,对成年人的依赖心理减弱,逐步形成自我中心倾向,渴望独立,但因稚气未脱,经验不足,往往不能如愿,而盲从干事,人云亦云,攀比虚荣,使其理想与现实失衡,以致形成善恶颠倒的心理倾向;三是情绪情感不稳定,易于激动、冲动,情感强烈是少年时期的特点,它是青少年的优点同时也是他们的缺点,引导得当,他们就会见义勇为,不计私利,引导不好,特别是在狂暴的激情时,则可能会轻举妄动,使之不能自控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还自以为自己是大英雄;四是法制观念淡薄,辨别是非和抵制错误的能力差,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二)     从家庭环境和教育分析:

据调查,青少年案犯的家庭状况普遍较差:有的家庭因经济贫困,经济落后,谋生艰难的家庭,小孩中途辍学的很多;有的家庭父母不和、离异和一方早逝的单亲家庭,教育、监护不力,家庭气氛异常,因而很少关心子女,疏忽对孩子的教育,使孩子感到在家里得不到温暖,极易流浪、徘徊街头而被坏人利用;有的家庭父母形象不佳或家庭成员不良行为及错误观念,使得孩子形成不良习惯,进而违法犯罪走上邪路;有的父母教育不当,父母或爷爷奶奶过分溺爱,管理不善,使孩子大胆妄为,目无法纪;虽说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式都会对孩子的言行、品德、思想造成很大的影响,然而,很多父母受教育的程度低,对孩子的教育问题和品德教育关心甚少,一般都把责任推给学校,认为是学校单方义务,加上法律意识淡薄,虽然每个公民天天都离不开法律,但大多在农村的他们即知之甚少,自己的行为都不能用法律衡量,如何正确教导孩子!

(三)     从学校教育方面分析:

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然而不少学校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由于不重视,造成法制道德教育滞后情况严重,导致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对普通的法律常识知之甚少,大部份学生也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认为只要学习好、功课好就完事了;一些学校重处罚,轻教育,过分片面追求“高分数”和“升学率”,歧视功课差的学生,动辄就将有过错的青少年扫出校门,使之成为无书可读,又无业可就,更无组织去管,形成了管理教育上的空白点。

(四)     从社会影响分析:

青少年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特别是未成年人,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沾染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及文化市场失控的不良书刊或渲染暴力、色情、淫秽、赌博等内容的电影、电视、录像及网络游戏等等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许多违法犯罪手段、行为就是从坏书、坏影视作品学来的。加上社会管理不建全,营利性的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等比比皆是,近年来新起的网吧逐渐增多,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对青少年危害尤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以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渗入,使部分青少年正在形成的世界观受到污染,滋长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气,进而丧失理想与信念的追求。

三 防范对策

(一)     建议注重家庭教育。

家庭是子女成长和接受启蒙教育的场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应该结合学校对孩子从小进行法制教育,让孩子从小树立法制观念,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监督孩子不受社会不良影响,对发现不正当行为及时制止,主动联合学校和社会做好对失足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特别是父母离异等特殊情况的家庭,必须对孩子正确引导,教育他们正确对待父母离异等特殊客观事实,帮助孩子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同时,家长应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特别是家长的法律素质尤为重要;多方吸收教子良方,提高对子女的教育水平,针对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教育,给孩子多一份爱,保证子女能健康成长;更重要的是提倡家庭和睦、互爱互助,以文明、民主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和家庭矛盾,给孩子创造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二)建议深化落实学校和教育部门所给予的教育。

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因此,学校应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防线,作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育的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管理职能;学校应对受教育的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不仅注重升学率,同时也要重视法制教育,加大法律常识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比重,使中小学生能够初步了解和掌握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同时,进行必要的预防犯罪教育,对不同年龄不同情况的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鼓励完善依法治校活动,邀请律师开展以案释法讲座等有益活动,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努力培育青少年的良好人格、性格、品格。使青少年身心健康、情绪稳定、意识良好、积极进取,并能自觉遵纪守法,提高防范犯罪的意识,严格控制青少年进出不健康场所和在不健康场所逗留。

(三)建立相应的制度教育和挽救犯罪的青少年。司法机关要广泛宣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的精神,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青少年在侦查、起诉、审判、改造等环节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着眼于教育和挽救,以达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执法机关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青少年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四)建议严格控制、整顿社会环境。

青少年犯罪原因较复杂,所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仅仅是家庭、学校单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为了更好杜绝青少年受不良影响,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应严禁在学校附近开设营业性歌舞厅和电子游戏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接触或进入的场所。严格控制广播、电视、电影、戏剧节目势在必行,禁止渲染暴力、赌博、色情、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东西刻不容缓;加大力度下大功夫做流浪儿童、社会闲散青少年、下岗青年职工的引导、教育等预防犯罪工作,有效地控制住犯罪增长的势头,控制犯罪低龄化的发展,从根本上消灭社会犯罪后备队。

(五)建议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和学校中具有一定法学专业知识的青年志愿者和法律工作者,采用多种形式灵活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好共青团的组织人才优势,把一批热心青少年事业的社会人士发展成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利用中小学假期和业余时间,组织家长、学生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举办模拟法庭、以案说法等活动,通过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家”等法制宣传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站点,解答疑问,提供帮助;从而强化每个公民法律意识和提高自律自护能力。

总之,全社会必须构建对青少年思想教育的立体网络。必须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条龙”教育,形成纵横交错,互相联系,互相衔接,互相配合,系统化、科学化、网络化的教育结构体系,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巨大合力,运用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各种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同时,充分利用青少年的优势,正确引导青少年,需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的沟通和联系及互通信息;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需要国家和社会各部门的关心和积极参与齐抓共管。只有社会各方面形成合力,不断向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习惯,从源头上堵塞青少年犯罪,才是减少青少年发生违法行为的一项治标又治本的措施!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