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临桂县人民政府对秧塘旧机场国有土地进行了清理回收。临桂县四塘乡刘村村委会刘村上角在县政府当年的清理回收中获得土地补偿费后,村民认为所给与的土地补偿费过低,想通过上访争取更多的补偿。同年,在刘村上角召开的村民会议上,被告人刘启明提出由其去上访,将多争取回来的补偿款项与集体分,其中被告人刘启明分70%,集体分30%,但未得到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和形成决议。后被告人刘启明采取伪造村民签名及诱使不明真象村民签名的方式获得含有众多虚假签名的委托书和协议书。2007年9月4日,在未得到集体委托的情况下,被告人刘启明擅自和刘国祯等7人冒充村民代表,持虚假的委托书和协议书代表集体与临桂县县城土地征用及国有土地回收工作指挥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得到698473元,并将该款转到被告人刘启明在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365611010100364631帐户上。事后,被告人刘启明于2007年9月11日、2007年9月12日、2008年9月6日分3次到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从个人帐户上取走490213元。被告人刘启明除分给刘国祯13000元和2008年9月5日退还209541.90元给临桂县县城土地征用及国有土地回收工作指挥部外,余款475931.10元被其挥霍。被告人刘启明实施诈骗1次,诈骗金额为488931.10元。
2010年1月11日,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启明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启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协议书》为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刘启明犯诈骗罪的证据。本案中有些村民外出打工未在家,有些村民虽在家,但未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协议书》的内容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和捺手印,这两类村民属于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未有作证的义务即不能作证。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启明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应对被告人刘启明作出无罪判决。
【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本案中,虽然公诉机关未提交被告人刘启明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使用的协议书和委托书原件,只提供了复印件,但被告人刘启明诈骗公款的事实,有土地补偿费协议书、临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帐、转帐、取款凭条、临桂县财政局记帐凭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刘启明在庭审中也认可其是持与公诉机关提供给法庭相同的协议书和委托书复印件到政府部门办手续领款的,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本案中,辩护人提出的两类证人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人刘启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款488931.10元,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被告人刘启明系初犯,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启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向被告人刘启明追缴诈骗的公款488931.10元。
【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我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刘启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村民签名及诱使不明真象村民在协议书上签名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款488931.10元,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辩护人却以证据不足,为被告人作无罪判决的辩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刘启明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协议书和委托书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且也认可其是持该协议书和委托书到政府部门办手续领款的,因此,足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本案中村民均系知道案情的人,且均是有能力作证的正常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