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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刑罚裁量
作者:何树珍  发布时间:2010-10-15 10:05:5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人李胜清,男,199233日生,因涉嫌犯抢劫罪20105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贲龙海,男,19931117日生,因涉嫌犯抢劫罪20105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于荣军,男,1993820日生因,涉嫌犯抢劫罪20105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彦龙,男,1995118日生于,因涉嫌犯抢劫罪201057日被依法逮捕。   
       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胜清、贲龙海、于荣军、李彦龙犯抢劫罪,于20108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3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胜清、贲龙海、于荣军、李彦龙伙同韦志民(在逃)经密谋后窜入临桂县五通镇初级中学男生宿舍楼,采取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对该宿舍楼一至三楼的学生实施抢劫,抢走莫福宇、覃秀锋、唐琦、伍年庆、李祖伟、王明生、王建宁现金一百五十余元和手机四部。被抢现金及手机销赃所获赃款约450元已被四被告人和韦志民挥霍。

[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胜清、贲龙海、于荣军、李彦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考虑到四被告人是初犯,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除被告人李胜清外,其余三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同时,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所在学校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李胜清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余三被告人减轻处罚。遂判决:
   
一、被告人李胜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贲龙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三、被告人于荣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四、被告人李彦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
评析]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有立功表现的。本案中,被告人贲龙海、于荣军、李彦龙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告人李彦龙犯罪仅有十五岁,三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年幼无知,法制观念淡薄,加之父母管教不严,为了贪图享受,导致走上犯罪道路。考虑到三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根据我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一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法院对三未成年被告人均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李胜清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均提出被告人李胜清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因此,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胜清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