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修仁法庭已经十多年了。无独有偶,上个星期周末,因为无事,我独自到修仁镇随便走走,走在熟悉的街道上,对曾经工作过的地方总是那么难以忘怀。正在遐想,“潘书记”,一个熟悉而略带沙哑的声音在耳畔响起,看看四周,一个中年妇女正盯着我看。“是你在叫我么?”我问,她说“是啊”。这时,我才仔细打晾眼前这个妇女,她的头发已经有点花白,一身朴素的穿着,眼中满是喜悦。说实话,我想不起她是谁,正疑惑,她又开口了:“我是梧村梁×的母亲呀,你还记得吗,我儿子的事,多亏你的帮忙”。说到这,我终于把这个妇女跟1996年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联系起来。
记得那是1996年的上半年,我参加工作不到两年,在修仁法庭任书记员,主要负责案件的记录、文书的送达。由于当时法庭工作人员包括我在内只有3人,每一个案件的处理基本上我都要参与,工作的特殊性让我与当事人有较多的接触。那一年,这个妇女的儿子梁某在小学上二年级,一次,梁某与同班同学王某在课间休息时相互玩耍,王某用小刀捅伤梁某身体,梁某为治疗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双方之间的纠纷经学校和镇司法所调解未果,为此,梁某把王某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由于王某当时未满10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庭判决王某的监护人承担梁某7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王某的监护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梁某遂申请执行,案件很快转入执行程序。我到执行王某的住处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说实话,真不敢相信,当时的王某家庭并不富裕,除了两头生猪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有价值的物品。王某的监护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以配合,其甚至要求梁某要先行向其道歉后方才同意分期在几年内履行赔偿义务,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道歉不是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王某监护人的要求显然属于无理,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我还是试着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在调解中讲明法律规定,告知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梁某认识到自己在纠纷发生过程中的确有一定的过错,主动要求王某谅解,而王某也认识到自己用刀捅伤梁某更加不对,也主动向梁某认错并要求与梁某和好。王某监护人看到此情形,心灵有所触动,当庭表示愿意用家中唯一值钱的生猪折价赔偿梁某的损失,在我的主持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随后,我同王某监护人回家,督促其立即履行了义务,这个结局有点出乎我的意料,梁某的母亲因此对我一直心存感激。此后,我当了一名法官,此事也就渐渐淡忘了,但是,有几次在路上与梁某的母亲不期而遇,她都亲热地称呼为“潘书记”,10多年后,这个称呼都没有改变。
往事如烟,回想自己走过的风雨路程,很有感触,我只是在平常的工作中做了一件份内之事,并没有对梁某给予特别的关照,而他的母亲却很惦记我。我想,在生活中,群众利益无小事,只要我们用心去做好每一件工作,关心、痛爱、尊重群众,那么,我们就能赢得他们的尊重,社会就会多添一份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