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运德,男,1984年10月3日生,2008年7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6月25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运德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刘运德伙同"黄磊"(在逃),带上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由桂林驾驶其自有的车牌号为桂C97217的东风小康K17小型汽车到临桂县五通镇321国道旁大成水厂对面"甘草岭"李息桂的养鸡场,盗得"矮脚黄鸡D"项鸡48只,后销赃获款570元,扣除油费后,两人将赃款平分。经临桂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矮脚黄鸡D"项鸡价值人民币835.2元。同年6月22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刘运德伙同"黄磊",采用上述方法,到上述地点周国荣的养鸡场,盗得"优质黄"项鸡90只,后销赃获款830元,扣除油费后,两人平分。经临桂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优质黄"项鸡价值人民币1908元。同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运德伙同"黄磊",采用上述方法,到上述地点周国荣的养鸡场,盗窃"优质黄"项鸡。每装好4袋,两人即将鸡拿到离鸡棚100米远的桂花地放好。当两人第三次将盗得的"优质黄"项鸡拿到桂花地时,被失主发。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运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运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运德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实施盗窃犯罪,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运德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失主损失,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运德有犯罪前科,并在短时间内连续多次作案,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刘运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评析】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中。本案庭审中,公诉人提出以下量刑意见:被告人盗窃三次,盗窃数额5032元,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基准刑确定为三年。被告人有前科,建议增加基准刑的10%;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建议减少基准刑的30%;当庭自愿认罪,并同意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减少基准刑的10%;家属全部退赃,家属代其交纳罚金3000元,建议减少基准刑的25%;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热播最、悔罪态度及表现,建议减少基准刑的30%—40%,建议对被告人刘运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对于本案基准刑确定为三年,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运德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具有破坏性,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并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公诉人的量刑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运德有犯罪前科,并在短时间内连续多次作案,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适用缓刑。遂当庭判决:被告人刘运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此判决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被告人也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