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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法院初探六措加强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
作者:唐志元  发布时间:2010-11-30 08:34:25 打印 字号: | |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担负着提押、看管人犯、警卫法庭、维护法院审判秩序、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参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送达法律文书、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死刑、警卫人民法院机关等各项警务工作。因此,加强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走司法警察职业化之路,已经历史地摆在我们的面前。资源法院的领导通过初步探讨,认为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一、必须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增强政治观念。司法警察应当是最可靠、最顾全大局的,也应是最讲政治的,一定要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指导,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提高广大法警的政治鉴别力。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处在转型时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充斥着一部分人的心灵,有的同志不愿从事这清贫、辛苦、危险的职业,在得失、利弊、荣誉、是非的判断和选择上存在种种困惑和迷茫,我们应认识到这种思想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必然性和长期性,要结合实际,正确对待,深入开展同这种意识作斗争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司法警察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干好法警工作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培养热爱法警工作,忠于法警事业,正确履行职责,献身法警事业,立志在法警岗位上建功立业的精神。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司法警察不仅要与审判人员一样,具备较强的文化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有比审判人员更强的身体素质和军事技能。因此必须提高司法警察的准入平台,适时对司法警察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对司法警察进行警队式训练。按照年度训练计划,由司法警察支队进行统一组织,使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能较好地掌握专业技能及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本领。

 三、职业道德修养。当今法治时代呼唤精英的司法警察,需要大力培养符合时代需求的司法警察队伍,没有正确的职业道德认识,就不可能有真挚的职业道德修养,也不可能履行好职业道德义务和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习惯。作为司法警察必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由于司法警察在法院审判活动中担负着特殊的职责,人民群众同样把司法警察看作是法律正义的象征。因此,司法警察应当注意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起表率作用,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

   四、合理地规划司法警察的职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组建初始,仅仅单一服务于刑事审判,伴随新时期审判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司法警察正由单一服务于刑事审判逐步拓展到民商事审判中的多个环节。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进一步合理拓展司法警察参与或主办民商事执行案件,将司法警察同时任命为执行员,把在执行工作中的执行裁判权交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实施,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及由其他人充当的执行员去执行。建立健全执行警务化,能很好地激发司法警察的工作热情,巧妙地解决法警队伍老龄化的问题,同时有效缓解执行难,达到双赢的状态。

    五、坚持从优待警,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待遇。急、难、危、重、累、枯燥、清贫、超负荷、高强度常常与司法警察相伴,怎样才能让司法警察爱岗敬业,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严肃问题,作为领导应该从优待警,帮助法警解决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的困难,妥善消除法警们的各种顾虑,让法警身在此岗、思虑此业,甘愿为司法警察作出贡献,特别要关心法警的政治生活,不要在法官受到围攻和有危险的时候,才想到他们,应在组织发展提拔任用时就优先予以考虑,使司法警察能够深刻体会到光荣来自艰苦,荣誉来自奉献,组织的信任来自对艰苦岗位的热爱。
   
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警察在与当事人、旁听公民以及社会公众交往中时间上的短暂性、对象上的不稳定性和认识上的不完整性,这一印象与人民司法警察乃至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紧密相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充分体现司法警察职业化的特点。同时,司法警察要具有高尚的敬业精神,强烈的履行职责意识和优秀的职业品质,是时代的呼唤,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是法官职业化的需要。

来源:资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