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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人与法
作者: 李 振 军  发布时间:2011-03-01 15:58:35 打印 字号: | |

人是什么?法是什么?长期以来我一直在苦苦思索而不得。这段时间,我陆续地看了一些有关“人与法”的书和论文,有的是轻松阅读过去的,有的是强迫自己看的。尽管读书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或多或少总有些许收获。

人是什么?第一次听到这个问题是上初三的时候。当时被提问的我怎么也不能回答上来。现在,我仍旧不能回答这个问题。柏拉图说,“人是长着两条腿的没有羽毛的动物”;孟子说,“有仁、义、礼、智者谓之人”;马克思则说,“人天生是社会的动物”。前贤们的探索见仁见智,但人的奥秘远非如此。难怪诗人海涅感叹到:“啊,美丽的斯芬克斯!请给我解释这神秘之谜!我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想了几千年时间。”人到底是什么,人到底需要什么?总得给自己一个答案。每当人们思索一种事物究竟为何物时,习惯将此物与他物进行比较,探索此物独特的东西,然后才能分辨出此物。关于人的思考,也应顺着这种思维方式。人有语言,蜂群、蚂蚁群似乎也有他们的“语言”;人过着群居的生活,狼群、鹿群似乎也过着群居的生活;人会为自己或他人着想,动物似乎也会为自己及他的后代着想。人的独特性到底在哪里?动物适应着所处的生活环境却不会想象未来,人却是向往着未来的,尽管向往未来的道路上充满荆棘、坎坷,有时甚至是倒退、面临毁灭的危险。人向往着未来,进行着生产实践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实践,注意性善对性恶的控制,注意人的基本道德关系的维持,从而达到人对未来的需求。那么什么是人的未来需求?生存、安全、自由、公平、秩序、全面发展,这些都是人孜孜以求的目标。

法是什么?首先,在人类之外是否存在某种“法则”?动物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繁衍而反击入侵者,在其内部也会遵守某种“法则”以维持个体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法则”不能称做法,充其量只是动物本身习性的表现。法是人的产物,是人创造并为人服务的。说到这,我想起了法学界批评的“法律工具主义”,我以前也是持批评态度的。实际上,“法律工具主义”是指把法限定于阶级专政的工具,批评“法律工具主义”是针对这种意义的,而不是说法不能成为人的工具。如果法不能为人服务和利用,那么人为什么要创造法呢?其次,在国家出现以前,是否存在法?传统法学教科书认为,法是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产物,而在国家出现以前是不存在法的。有学者认为,在国家出现以前的原始社会中也是存在法的,并且主张如今国家法渗透不到的地方广泛存在民间法。我很难判断两种观点孰是孰非,因为它们对法的特征理解不同,从而产生了认识上的区别。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人出现之后就在人之间产生某种规则以便为人所用,后来所称的法律最原始的状态即是这种规则。第三,法是如何形成的?我想撇开立法程序仅从自然状态思考法的形成过程。如果人都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并且人都是知足常乐的,那么人就会相安无事,就不再需要制定任何的法律。但是,资源是有限的,人又是个不安分的动物,总是希望自身获得更多的资源。这时候,就需要法律来分配和保护资源,调控人的不合理的欲望。荀子认为:“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仪、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性情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性情而导之。”在荀子看来,人性恶是法律产生的根源。以上只是揭示了人需要法律的一面,但是没有指出法的源泉在哪里。这里有必要借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其特征内容形式决定于经济基础。所以,一个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状况将决定法的内容和形式。第四,法律分析方法有哪些?现在看来,可以从自然法的角度去评价法律制度是否公平正义,可以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去探讨影响法律规则的社会因素,还可以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衡量法律规则的投入与产出关系,或者仅从实证主义的角度探讨法律规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合理性。这些方法无所谓好与坏,只是向人们展示了更为广阔的法学研究视角。

法律人能做什么?法既为人所创造,并为人所用,那么法律人在其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首先是法律学者的作用。我认为法律学者在法律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学学者的任务不仅仅是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以实现我国法律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更重要的是法律学者应该关注社会实践,从而对社会实践中产生的规则进行理性的思考,进而使这种规则上升为符合人的利益的普遍性规则。这种普遍性规则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化着的,法律学者就需要适当地指出现有规则与社会实践的矛盾,或者是改变现有规则,或者是调整现有的实践。这么看来,法律学者适当地参与社会实践,对其研究是大有裨益的,因为学者从实践中更能发现问题,保持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的一致性。其次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作用。如果说法律学者已经绘制了一副完美的法律图景,律师、法官、检察官则是把这幅法律图景在社会现实中铺开。当然,这并不是说,他们仅是法律的践行者,而不容他们对法学理论的思考,只是表明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践行法治。

   写了这么多,我感觉我的思绪已如奔腾的洪水,一发而不可收拾了,我已不能理顺自己的思路。总之,人是法之源泉、法之基础、法之根本。没有人,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既无存在之必要,也无存在之可能。因此,法应该服务于人,维护人的权利、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利益。当前,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使法回归于人,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来源:资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