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调解工作是法院的一项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充分发挥法院调解职能在基层法院的灵活性和非程序性,能够更好地促进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和谐与团结。抓好调解工作,庭审前要做到立案快、送达快,当事人来诉时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庭审中要做好当庭调解,确定调解重点,及时疏导当事人当庭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防止矛盾激化;庭审后要做好庭后调解,不放过最后一线希望。调解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创新合法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明确工作中的各项任务与职责,才能妥善处理好各类民事纠纷,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我现在工作的这个法庭,一年之中所承办的案件,婚姻家庭纠纷一直占有很大的比重,这类纠纷如果处理不好,矛盾往往就容易激化,只有共同营建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成员才有心思有精力安心生产和好好生活,才能感受到真正的夫妻之爱、亲子之情、手足之谊、养育之恩。如果婚姻家庭关系不美满,家庭成员之间也不可能和睦相处,不仅给人们带来沉重的精神负担,还会发生纠纷甚至于矛盾激化,影响生产和生活,妨碍社会秩序安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我的这篇论文,主要是针对审判实务中,基层法庭在面临婚姻家庭纠纷时如何运用调解手段,如何妥善处理婚姻纠纷、抚养纠纷、婆媳纠纷、赡养纠纷、农村土地纠纷,以及在实践工作中如何发挥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推动作用,如何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联系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阐明自己的几点不成熟意见。全文共6729字。
以下正文:
一、贯彻落实最高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审判理念。做好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可以说调解工作就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工作就是高效益的审判,调解能力就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
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表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是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该原则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既是推动矛盾化解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又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坚决贯彻这一工作原则,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着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立足案件审判全过程,抓调解促和谐
庭审前:快立案、快送达。 当事人来诉,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在当事人立案时,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仔细询问,对被告的一些情况以及被告的为人处世、个人性格、社会关系等等进行了解,掌握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以及对案件处理的期望值。法官在接待时、送达时、答辩时、到庭时、举证时、庭审时、会见时、休庭时、宣判后、执行时都不放过机会,及时组织调解。
庭审中:做好当庭调解。调解中,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明确调解方向;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确定调解重点;使用缓冲调解法,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对一些双方矛盾较为突出、抵触情绪大的案件,及时疏导当事人当庭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防止矛盾激化。
庭审后:做好庭后调解。 对庭审对抗激烈,当时难以调解和好的案件,采取庭审后让当事人冷静思考一段时间,待当事人慎重考虑后,再组织进行调解。不放过最后一线希望,在送达判决书时,仍不放过一线调解的机会,如果实在达不成调解协议,才送达判决书。
三、完善管理、提升质效、优化调解
以调解促进案件质量和效率。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目标,积极探索提高案件质量效率的管理方法,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
进一步整合审判管理资源,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善于管理,勇于创新,敢于碰硬,把心思、精力和智慧都用在想工作、抓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上,总结形成对审判质量效率实行全面监督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和措施,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在全院形成重视审判质效、重视审判管理的浓厚氛围。
审判工作中,夯实基础,加强硬件建设和人员培训。加大对人员的培训力度,对书记员、速录员、审判人员,加强录入工作指导,分批进行培训。及时整改问题,审管办对各庭、室的案件情况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纠正,并予以通报。院审管办把各业务庭、室的审判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做出总结报告,真实地反映出审判工作状况。通过月报制度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本院党组报告各项工作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加强内部监督。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的重要手段,切实提高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实效性、规范性。
建立完善惩戒和激励机制,强化对法官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对裁判文书、庭审笔录、卷宗质量、社会效果等全方位考评,由每个办案人自行申报,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责任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在审判实体、审判程序和审判行为等方面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行为人追究其责任。掌握工作规律保障案件质效,抓调解,提升审判效果。巩固调解的“龙头”地位,确立调解优先、坚持能调解缓判决的原则,规定每案必调,始终将调解原则贯穿于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
四、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现代婆媳关系
婆媳关系可以说是中国家庭内部人际关系中大家都比较熟悉的一个传统难题。在漫长而落后的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婆媳关系几乎就是一种完全不平等的人际关系,作为媳妇就必须俯首听令于婆母,几乎没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尊严可言。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现代家庭中媳妇已经有了独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婆媳关系已基本成了一种平等家庭成员间的人际关系,妇女享有更多的优惠与照顾。但即使身处在这个幸福的时代,相处融洽的婆媳关系仍然十分难得。据相关统计,离婚人群中由于存在家庭暴力而造成离婚的案件中,有近三成是婆媳处理不当而引起的。
要处理好婆媳关系,首先要找到矛盾的主要原因:婆婆与媳妇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结成的特殊关系,她们之间没有血缘联系,所以往往比较容易出现裂痕;婆媳之间往往同处在一个家庭中生活,在家庭事务管理权、支配权等方面比较容易发生分歧甚至冲突,出现矛盾,乃至明争暗斗;婆媳原来各自生活在不同的家庭之中,各有自己的生活背景、生活习性,如果适应不良,沟通不善,彼此不能接纳,便会关系紧张,矛盾丛生。
法院在调解这类案件时要做好婆媳双方思想工作,调解这类矛盾纠纷重在明法析理,道明事件原尾及相关法律责任及义务,权衡利弊,相信通情达理的婆媳会理解对方的。在这复杂的婆媳关系中,儿子应发挥中介及桥梁作用,儿子的这种中介作用如果发挥得不好,则容易出现 “两面受敌”的困境。
婆媳两代人应当明白她们是生活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婆婆不能以过去经历、经验和观念去苛求媳妇,而要体谅媳妇;媳妇也不能讨厌婆婆,而要尊重婆婆,要对婆婆热情真诚,有什么误会及纠纷要坦率交换意见,沟通思想,达到情感协调。媳妇要与丈夫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特别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婆婆,要在生活上多加照顾,精神上给以安慰。发展良好的婆媳关系,双方都需要学会谅解对方、体贴对方。婆媳之间出现了分歧、产生矛盾时,双方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作为儿媳要和婆婆搞好关系,除了物质上孝敬之外,还应注意和婆婆搞好感情交流,消除心理上的隔阂。
婚姻生活永远都是充满甜酸苦辣,包含着各种复杂的人生关系,而婆媳关系始终是个永恒的话题。如何构建和谐的婆媳关系,如何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使我们每个人都能乘着自己的生活方舟顺利驶向幸福的彼岸,值得我们大家都来关注和探讨,也希望法院的调解工作能为出现感情危机的天下夫妻找到幸福的路。愿天下婆媳之争能找到一种完满的结局,多点笑容,让婚姻生活充满和平和幸福。
五、一心调解妥善处理赡养纠纷,倾力解决老人后顾之忧
赡养问题是关系到老人的大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后果会很恶劣,就这个问题我想举个亲历的案件。
2010年的时候,我们法庭调处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至今使我难忘。记得那天早上7点30分钟左右,工作人员打开法庭大门准备上班,一开门就看见门口的阶梯上坐着一位看起来年迈的老人,老人手持拐杖步态蹒跚显得很可怜委屈,一看到工作人员就哭出声来,经初步了解:这位老人就是梅溪街上的人,有86岁了,有三个儿子,家庭条件还算宽裕,二儿子还是退休干部,老人反映,昨晚她被儿子赶出了家门,无奈之下在邻居家借住了一宿,所以一清早就来法庭要求解决其养老问题。由于老人年纪大了,吐字不清,还有老人说的大部分是土话,工作人员很难从老人身上了解到确切的情况,在简短的记录了老人的口读诉状后,法庭工作人员没有顾得上吃早餐,驱车来到了老人家找到了她的三个儿子。经现场查明:老人原本生活得很幸福,一直由三个儿子轮流赡养,昔日兄弟妯娌之间相处和睦。一个月前老人生病住院接受治疗,大儿子儿媳也算孝顺,床前床后的照顾老人生活,倒也没有埋怨过,一个月下来劳心劳力外也发去了一万多元的费用,大儿子当初也没有怨言,但此时老人的大儿媳不干了,提出要二弟三弟一起承担医药费,并提出由于老人生病期间都是其一人照料,所以要缩短赡养周期,即本来大儿子要赡养四个月现赡养够两个月后就应由二弟、三弟赡养。三方为此争吵不休,愈演愈烈矛盾急剧上升,最终老人变得无人赡养,就像一个皮球被三个儿子踢来踢去没有着落。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法官通过耐心细致、不遗余力地向被告及其家人做调解工作,解读相关法律政策,通过分析基本情况,同时指出三被告在该案中的错误,被告及其家人终于被法官的真情感动,经法官批评教育,老人的儿子儿媳们主动其赔礼道歉,赢得了老人的谅解。达成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医药费并按原来顺序赡养老人,以后老人生病住院轮流照顾,医药费三兄弟共同负担的协议。老人高高兴兴地被大儿子接回了家,吃上了早饭,就此老人一家握手言和和睦如初,一起赡养纠纷矛盾就此烟消云散。大家在这里不妨想象一下,如果这起赡养纠纷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这位老人也许会被饿坏,或者被冻坏,也许被气得不行……后果是不堪设想的,生活中没有太多的也许,遇到类似的案件,作为我们法院工作人员就应该为老百姓解忧,做好这类调解工作是我们的责任与义务,希望,也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会让和谐社会更和谐让和谐的天空更湛蓝。
司法实践中遇到复杂的赡养纠纷时,调解方法显得尤为重要。要了解案件特点,要分析和判断案件,要让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来考虑自己的想法是否合理,充分利用亲情来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使纠纷得到解决;要适当运用心理缓和法,调动当事人的生活积极性,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要巧用情理教育法。对于应尽赡养义务一方,从家庭成员彼此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谈起,重点讲解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使当事人一方明白未尽赡养义务不但有违家庭伦理道德,而且是违法行为,促使其产生履行法定义务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引导当事人树立“家以和为贵”的思想,多为对方当事人着想,多体谅对方的困难,从而促使当事人之间互让互谅,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劝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而产生的,要对其进行告诫,多方面沟通解决,拒不听劝,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绝不手软。
六、做好调解妥善化解积怨
审判实践中,往往有很多矛盾纠纷历时久远积怨极深,面对这类纠纷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说到这里,我仍想到一个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亲历的案件。
2010年12月,我们法庭曾经处理过这样的连环案件:一起长达16年的农村土地纠纷,一起由土地问题引起的相邻纠纷及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994年的时候,闫某因建房,需占用伍某部分承包土地做人行道使用,但双方就占地补偿费用未签订书面协议。由于双方房屋相邻,后双方因房屋排水问题及通行问题发生纠纷,伍某表示不再同意闫某占用其承包土地。闫某认为双方有协议在先,应按双方说好的办,从此当事人双方因此问题引发了双方挖路、断路、发生斗殴等纠纷。虽经乡政府、派出所等多方调解,双方矛盾仍不断升级,事情如不及时解决后果难以预料。闫某为此将伍某诉至法院。我们受理此案后觉得这起案件涉及土地补偿费问题、相邻排水问题、相邻通行问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等一系列问题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不但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还将引起双方当事人更严重的暴力冲突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法庭干警们经过详细了解以往调解情况、针对案情和矛盾焦点,认真分析原因,邀请乡司法所和该村委会干部和部分有威望的村民到场,通过现场办公现场调解的形式,以方便双方生产生活为原则,让原、被告双方把争议问题摆在桌面上,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熟悉情况的群众意见。通过与当事人促膝交谈,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和睦相邻关系的重要性,处理相邻问题要以互利双方生产生活为原则,要考虑到双方的利益。经过近一天的努力,原、被告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下,就土地利用及补偿费问题、相邻排水问题、相邻通行问题、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一一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以往的恩怨一笔勾销,双方从此握手言和。这起历经近16年之久的纠纷及一系列支生出来的矛盾纠纷,终于在法庭干警及相关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画上了句号。
一个案件,要真正做到把案结了把事了了并不容易。落实到具体案件的时候,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摸清情况灵活处理,必要的时候需要联结各方力量,联合行动。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联系,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互补作用,引导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由不同的调解组织解决,相互借力、共谋调处,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把调解工作落实到最好的状态。
结论: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履行自身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首要工作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为我们法院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准确认识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怀着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的愿望去做调解工作。要做到能调则调,不放过诉讼和诉讼前后各个阶段出现的调解可能性,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目标,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要尽最大可能促成调解;对于没有调解可能的、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要尽快裁判,充分发挥调解与裁判两种手段的作用。既要注意纠正不顾办案效果、草率下判的做法,也要注意纠正片面追求调解率、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的做法。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总之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退让,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怀,遇到纠纷时要理性处理,万万不可意气用事,法院的调解与必要的正确干预,也可以挽救即将破碎的家庭,甚至避免家庭悲剧的发生。营造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氛围、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相信法院调解工作的完善能够撑起和谐中国法治中国的一片蓝天。
参考文献:
1、 佚名,《法院调解的原则是什么?》,载中顾法律网,于2011年2月2日访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3、赵会玲,《法庭调解工作的几点作法》载 http://xjfy.chinacourt.org,2011年2月2日访问。
4、《围城中,我们该怎样处理婆媳关系》载http://www.xywy.com,2011年2月2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