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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走进看守所 法官调解显效果

作者:韦捷  发布时间:2011-07-18 08:44:04 打印 字号: | |

    715上午,平乐县法院桥亭人民法庭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看守所内审理了一起被告为服刑人员的特殊离婚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突显了法院调解的社会效果。

原告莫某(女)与被告陈某(男)于2003年认识恋爱,于20092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714日,原、被告因离婚事宜不和引起争吵,被告在争吵中捅伤原告姐夫,于20112月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四个月。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创伤,心灰意冷的她于今年530日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平乐县法院桥亭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迅速通过看守所向被告邮寄送达相关案件材料。合议庭考虑到被告是将服刑完毕的罪犯,案件处理稍有不慎,不仅不能化解离婚纠纷,反而会引起被告较大的情绪波动,影响被告服刑改造效果,遂决定714日驱车前往到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开庭审理此案。

714,桥亭人民法庭法官连续驱车七个小时到达看守所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15日一大早,桥亭人民法庭法官到看守所办好相关手续后,在临时简易法庭内,详细告知了被告相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并开始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对伤害原告姐夫深感愧疚,并为自己的行为向妻子道歉。合议庭成员抓住有利时机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努力,被告意识到自己身陷囹圄,不能再拖累妻子和儿子,表示同意妻子提出的离婚请求,最后双方均在离婚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捺印。

从这一案件看出平乐县法院始终把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摆到重要位置,从根本上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来源: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