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驶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则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二、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及其处理规则
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及其处理规则有如下几种:(1)相邻用水、排水。《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2)相邻土地的通行。《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3)相邻土地及建筑物的利用关系。(4)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5)相邻环保。《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音、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6)相邻防险。《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7)相邻地界。相邻关系的自然基础是不动产为之相邻,不单指不动产相互毗连、邻近,还应包含毗邻和邻近,以及通过媒介而产生相邻权这三种含义。
三、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四原则。(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邻各方纠纷的发生,往往与生产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所以,在处理纠纷时,要注意贯彻“有利生产”的原则。既要要求生产单位文明操作、文明施工,将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又要求其在施工完毕后,要尽快清理现场,恢复周围环境。在维护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为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提供方便。(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就是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对另一方权利的限制。但是这种延伸和限制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尺度,即应该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行使。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人们应当互谅互让,团结互助。例如,相邻一方需要经过他方的土地才能到达自己的土地时,他方应当本着互助的精神给予准许。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无视公共利益和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存在。(三)尊重历史和习惯。相邻关系纠纷要特别注意尊重历史和习惯。如果相邻各方发生纠纷,依照历史的情况和当地的习惯来处理时最好的解决方法。《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当地的情况。”(四)合理损失赔偿原则,按照《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