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为驾驶员,受雇于宏途运输公司。2008年9月,宏途运输公司为李某等驾驶员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载明投保人为宏途运输公司、被保险人李某,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为宏途运输公司董事长马某和李某的妻子唐某。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被保险人签名处的签名均系宏途运输公司董事长马某所签其本人的姓名。2009年6月22日,李某驾驶宏途运输公司货车侧翻,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保单的受益归属发生争议,宏途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唐某平分保险金8万元,同时唐某提起反诉。
[法院审理]
宏途运输公司董事长马某基于不能得到一半的保险金,同时补偿雇员因工受伤所导致的损失2.1万元。宏途运输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检察机关以案说理,息诉罢访。
[法理评析]
一、保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牵涉到团体人身保险应该如何确定受益人的问题。对于团体人身保险中雇主为雇员投保的情形而言,雇主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法律并不禁止。雇主与雇工之间有无保险利益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基于两者之间在经济上有较为密切的利益关系而一般均承认其相互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李某与投保人宏途运输公司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双方系雇佣关系,是广义上的劳动关系的一种,李某是与宏途运输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双方具有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宏途运输公司可以为李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的订立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
二、指定受益人是否一定会得到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39条、第61条、第63的规定,法律允许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在雇主为雇员投保的场合,雇主很容易利用其优势地位违背雇员的真实意志与其达成指定雇主为受益人的协议,从而违背雇员的真意并侵犯其合法利益。同时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如果允许雇主指定自己为受益人都将难以保护雇员的利益,且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本案中,宏途运输公司董事长马某不能提供经过李某同意的其他证据,更不是李某的近亲属,所以不能得到保险金。
三、公司是否对雇员进行补偿
在工伤保险的场合,雇主为雇员投保,是转嫁雇员因公受伤或死亡时的赔偿风险,由于为雇员因工负伤或死亡进行赔偿是雇主的法定义务,因此,当雇员已经得到保险金赔付但保险金不足以补偿雇员因工受伤所导致的损失时,雇员仍有权向雇主索取赔偿。值得提示的是,在工伤保险的场合,由于为雇员因工负伤或死亡进行赔偿是雇主的法定义务,因此,当雇员已经得到保险金赔付但保险金不足以补偿雇员因工受伤所导致的损失时,雇员仍有权向雇主索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