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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婚姻家庭案件诉前调解五方法
作者:赵运昌   发布时间:2011-08-09 16:53:05 打印 字号: | |
  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解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灌阳县人民法院为此非常重视离婚案件的诉前调解,采用多种方法促成离婚案件调解解决,从多年的工作中总结出如下调解方法:

  1、亲情感化法。舐犊之情,人皆有之。要抓住这一特点,引导婚姻双方从子女的成长考虑,使男女双方认识到婚姻虽是以爱情为基础,但兼有家庭子女责任、社会责任和父母责任。对于当事人耐心细致阐述完整的家庭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从而各自宽容、把握婚姻。

  2、温馨回忆法。引导当事人回忆在婚恋过程中度过的美好时光,回想对方对自己的爱抚、对自己的好处,消除提出离婚一方当事人的激愤,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3、自我纠错法。在听取当事人陈述中,发现虽然对方当事人有错误,但提出离婚一方当事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时,在指出对方错误的同时,也要指出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的缺陷,引导其检讨自己的不足,通过检讨不足,认识婚姻是双方的事,一个巴掌拍不响,从而消除怨气,重归于好。

  4、釜底抽薪法。有的夫妻双方性格刚强,争强好胜,在离婚中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但是,只要看到还有一线维持婚姻关系的希望,即要争取,可说服双方把离婚的事先放一下,静下心来想一想,凉一凉,等双方心平气和时再进行调解,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排除干扰法。有的夫妻,二人虽然无大的矛盾,但因双方家长原因,有的是婆媳矛盾,有的是翁婿纠纷,弄清事实后,必须做好有问题的家长的工作,排除他们在子女婚姻问题上的干扰,同时教育双方尊重、孝敬双方父母,取得谅解。 

  诉前调解的方式方法多样,关键是要吃透情况,对症调解。当然,对于感情确已破解不能调解和好,也可以通过调解离婚。但是也不能久调不决,一拖再拖,给当事人造成痛苦。同时,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可压调、强调,另外,调解必须遵循法律、政策,不可违法调解。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