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0年7月20日下午15时50分许,陈某驾驶桂C21708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广西荔浦县青山往马岭方向行驶,行至荔浦县马青线17公里加550米处时,与相向一辆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两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弃车逃逸。荔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荔公交证字{2011}第0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逃逸当事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花去车辆修理费3000元。另查明,陆某系该事故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车主,且该车不是被盗抢的车辆,逃逸的驾驶员身份无法查实且至今下落。
[意见分歧]:
对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应由车主陆某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理由是陆某系该事故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车主,对其车辆有管理的责任,因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员逃逸且身份无法查实,至今下落未明,故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肇事的两轮摩托无牌照,有可能该车系被盗抢的车辆,应先到公安部门查询该车是否系被盗抢的车辆,如果该车系被盗抢的车辆,车主陆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车非被盗抢的车辆,车主陆某在本案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逃逸当事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机动车之间发生的碰撞,造成陈某的桂C21708号轻型厢式货车损坏,花去修理费3000元,陆某系该事故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车主,对其车辆有管理的责任,因肇事司机逃逸且身份无法查实,至今下落未明,且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并非被盗抢的车辆,故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陆某应赔偿陈某的车辆损失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