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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承包地被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谁所有?
作者:陈芝林  发布时间:2011-08-22 09:31:05 打印 字号: | |
  陈某某等四人诉彭某某二夫妇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近日在灌阳县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2005年的春天,四原告瞄准桂花树市场经济效益可观,经商议决定合伙租用二被告的水承包的水田种植桂花树苗,并电话致彭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租用二被告闲置的六分水田栽种大小不等共四十几棵桂花树,按每年260元给付租赁费,一租就是近五个年头。租赁双方友好合作直至2010年灌阳县政府征收大片土地开发灌阳镇江东新区,二被告的水田正巧在其中。可就在水田被征收后不久,二被告正因为这六分水田被昔日好友告上了法庭,二被告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是自己的水田,领取的一大笔补偿费却要白白地返还给租赁户(四原告)?况且,四原告所栽种的桂花树,在占用水田被征收时得到了及时、妥当的处理——或移植或出售,其价值没有受到丝毫影响。二被告的辩解似乎顺理成章、合情合理。

  鉴于本案当事人本是朋友一场,况且被告的抵触情绪很大,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抽丝拨茧消除其疑虑、层层深入渗透相关法理,逐渐做通二被告的思想工作,告知被告若坚持不同意调解,法院的判决将是无情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本案四原告作为承租被征收土地的第三人,系桂花树实际投入人,将依法获得桂花树苗的全部赔偿款,预示本案二被告将对代领的补偿费予以返还。在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的释法与劝说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二被告将代收的29050元补偿费一次性退还给四原告,四原告补偿二被告2500元。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二被告作为被征收耕地的承包人,其有权依法得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相应补偿。
来源:灌阳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