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青山口村第六、七、八村民小组。
被告蒋新生、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月村第一、二村民小组。
被告石塘镇寿福村委月村,太白地村与原告青山村委青山口村为车沟沙洲的权属于1996年6月发生争执后,全州县人民政府对所争执的车沟沙洲权属作出全政处字(1997)4号处理决定,决定:一、争执的车沟沙洲属国家所有。保留沙洲周围八米宽的范围用于保护江河及良田,不准许任何村耕作使用和建房取沙。此范围外沙洲由青山口村管理使用。后被告寿福村委月村不服起诉到法院,经本院(1997)全行初字第4号判决和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桂地行终字第37号判决二审终结,均维持全州县人民政府全政处字(1997)4号处理决定。2011年4月18日,被告蒋新生在车沟沙洲砍了两棵柳树和拾柴时,被原告村蒋亚辉发现后纠集本村人将蒋新生带到原告村,后告知石塘派出所将其带走。2011年3月原告村在车沟沙洲种植约3000棵杉树苗,后陆陆续续被被告村的村民址光。经全州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车沟沙洲内被砍的柳树和扯死的杉树苗作出全价鉴字(2011)第63号鉴定结论书,鉴定为:被扯掉杉树苗的沙丘为10亩,树苗种植间距为1.2×1.5米左右,由于有的地方有树,所以每亩种植约200棵杉树苗,通过市场调查,当时树苗价格为0.1元每棵,2000棵树苗费200元,种植10亩杉树苗人工费为200元。另外有27棵围径10厘米至20厘米大小不等的柳树被砍倒,通过调查,平均损失每棵树为10元,共270元。杉树和柳树总共损失为670元。鉴定费300元。
【原、被告诉辩意见】:
原告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青山口村第6、7、8村民小组诉称:1996年我村与被告寿福村委月村、大白地村争执的地名为车沟沙洲。经全州县人民政府作出全政处字(1997)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争执的车沟沙洲属国家所有。保留沙洲周围八米宽的范围用于保护江河及良田,不准许任何村耕作使用和建房取沙。此范围外沙洲由我村6、7、8村民小组管理使用。后被告月村一、二村民小组不服起诉到法院,经法院一、二审判决均维持政府的处理决定。多年来无人干涉。2011年4月28日,被告蒋新生和被告寿福村委月村1、2村民小组将原告种植的柳树砍倒,并扯死种植的杉树苗。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并停止侵权。
被告蒋新生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无中生有,我没有址过杉树苗,也没有砍伐过柳树,纯属诬告陷害。在车沟沙洲上根本就无法种植杉树苗。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月村一、二村民小组辩称:原告起诉被告蒋新生于2011年4月28日在车沟沙洲砍伐树属诬告,那天蒋新生只是在沙洲上拾了些干柴。原告在我们争执的车沟沙洲上种的杉树苗,是我村群众因看牛,做事过程中陆陆续续顺便扯光是实。请法院公正处理。
【判案结果】:
为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全州县石塘镇寿福村委月村第一、二村民小组赔偿原告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青山口村第六、七、八村民小组杉树苗费200元,种植人工费200元,合计400元。
二、由被告蒋新生赔偿原告全州县石塘镇青山村委青山口村第六、七、八村民小组柳树损失费20元。
【评析】:
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被告蒋新生和被告寿福村委月村在原告管理使用的车沟沙洲内扯死原告种植的杉树苗和砍伐柳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2011年4月28日,被告蒋新生砍树当场被原告村蒋亚辉及岳父发现,蒋亚辉在出庭作证时只证实被告蒋新生砍了两棵树,其他被砍的25棵无法证实是蒋新生所砍,法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没有砍伐柳树和扯死杉树苗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