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梁某的妻子先后收到被害人秦某通过手机发来的多条短信,短信的内容是梁某在外背着妻子搞外遇之类的话。为此,梁某的妻子指责丈夫在外面养情人,夫妻争吵闹离婚。尔后,被告人梁某怀疑发短信之事系被害人秦某所为,遂产生“教训”秦某勒索钱财的犯意。2011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梁某邀同本村的唐某等人驾车来到秦某的商店前,被害人秦某见到梁某即到该商店的地下室将一部手机收藏到床垫下面。正在商店找人的被告人梁某见被害人秦某在地下室的楼梯口即向秦索要手机,并追随秦某进入地下室。被告人梁某用手机拨打向妻子手机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此时地下室一张床的垫被下面即刻响起手机铃声,被告人梁某由此确认发送短信给妻子的是秦某。被告人梁某即打被害人秦某一巴掌,受邀而来的唐某等人也对秦某进行殴打。接着,被告人梁某叫唐某等人离开地下室后,用语言威胁被害人秦某,向其索要补偿费1万元。被害人秦某害怕再挨打,被迫同意交钱。遂由被告人梁某开车搭乘被害人秦某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二人返回后,被害人秦某在自己商店的地下室被迫将人民币1万元交给被告人梁某。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已由亲属退赔被害人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分岐】
一种意见认为,梁某以威胁的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种意见认为,梁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邀人殴打被害人之后,又以语言威胁的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本案确实案发有因,被害人对引起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梁小东是初犯,已由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预交了罚金,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对被告人梁某酌情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年。
【评析】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对被害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客体是复杂客体,有财物所有权,也有公民的人身权,具有强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来看,被告人以被害人骚扰其妻子为由采取暴力威胁,与抢劫有所区别;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建立在被害人的过错上,被害人通过发短信的方式挑拨其妻子的关系,被告人才产生敲诈的目的,本案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是在证实是他发短信的事实以后,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不是为了劫取财物,教训之后的目的达到后,被告人把帮忙的人喊走,利用被害人 的恐惧心理,对被害人索要一万元,被迫交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从主观目的,实施手段及犯罪动机来看,是典型的敲诈勒索的行为,而不是抢劫犯罪。而敲诈勒索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本案被告人梁某敲诈勒索一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