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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作者:时祖义 陈魏娟  发布时间:2011-08-30 17:19:4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害人陈某在县城醉酒后与黄某等同伴进入 “媛媛发廊”洗头,被告人李某等人亦来到该发廊洗头。因被害人陈某洗头后不交洗头钱即欲离开发廊,发廊老板马某拖住陈某,陈某当即将马某摔倒在地,陈某的同伴用脚踢洗发店的玻璃门,还砸店内的物品。这时,被告人李某见状对被害人陈某劝解说“弟兄们不要这样搞,不就是五块钱的事嘛。”,被害人陈某冲过来殴打正在洗头的被告人李某,掐住被告人李某的脖子,被告人李某进行防卫。被害人陈某被人拉开后又冲过来殴打被告人李某,将其打倒在地,并将李某揿压在地上。被告人李某在反击中从口袋拿出一把小刀,将被害人陈某的左前臂和腹部捅伤。在被害人陈某殴打被告人李某的过程中,被害人黄某以“扯架”为由,上前帮忙拉扯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持刀将被害人黄某的左肘部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被害人黄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分岐】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被陈某掐住脖子后,当时已有人将陈某拉开,其不法侵害已停止,而李某又用刀将陈某捅伤,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被陈某掐住脖子,虽然已有人将陈某拉开,但陈某又冲过来殴打被告人,威胁并没有结束,李某用刀捅伤陈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害人陈某拒交洗头费并将发廊老板摔倒在地,其同伴亦踢打发廊物品,属于非法侵权行为,被告人李某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出面劝解被害人,是主持公道的正当行为。随即被告人李某受到被害人一方的殴打(掐脖子,被摔倒,被揿压在地),在本人人身安全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之紧急关头,被告人李某针对正在对其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被害人进行反击,是正当防卫行为,但其正当防卫中先后持刀捅伤手中无凶器的两名被害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重大损害后果,已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