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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增多的思考
作者:刘文萍  发布时间:2011-08-31 17:12:43 打印 字号: | |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每个家庭的和谐与整个社会的和谐息息相关,家庭的不稳定势必带来社会的不稳定,离婚不再是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据全国民政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连续七年递增;从近几年基层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数据显示,离婚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以全州县法院近三年受理案件为例,离婚案件以每年上升21%的趋势增多,夫妻离婚,是家庭的不幸、孩子的不幸、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幸。 针对近年离婚率上升这一社会现象,笔者就这一现状及产生的原因、这一现状带来的社会危害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降低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进行初探,提出建议及对策。

一、当前基层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现状、原因。

  (一)、乡村离婚案件增多趋势明显。据笔者统计,近几年基层法院受理乡村离婚案件占基层法院受理全部离婚案件的72%,所占比例大幅增加。乡村婚姻纠纷案件上升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1打工族离婚较多。乡村由于地处西部山区,贫困及外面世界的诱惑使许多家庭成员长期在外务工,夫妻长期分居相聚时间少,交流沟通少感情生疏。同时受外界生活环境影响或是难忍孤独寂默,无论是留守者或外出者很容易受外界感情的入侵,一旦被外来感情侵入,时间长了思想和感情就会发生变化,直至夫妻分手。有一些本来感情基础就弱,再加之一方在外务工,长期分居,日久感情冷漠,导致离婚。还有的打工者,为了生活到异乡谋生奔波,学了技术致了富,嫌弃在家乡留守的一方,导致离婚。2、结婚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年青夫妇离婚的居多。由于这些年青夫妇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恋爱了解时间,相处时间较短,没有婚姻基础,视婚姻为游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3、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随着农村妇女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妇女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的现状发生了变化,经济上走向独立,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对婚姻的期望标准也有所提高,这也使得农村妇女敢于通过离婚来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4、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故通过公告送达的比例增大。

   (二)、城镇夫妇离婚多以追求感情和谐要求离婚的居多。其特

点主要表现在:1、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而导致离婚的增多。居家过生活,琐琐碎碎的事很多,夫妻之间免不了磕磕碰碰,有些人不能正确化解,日积月累后就影响夫妻感情。另外,也有不能正确处理与对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的,特别是婆媳关系、妯娌关系,易影响夫妻感情,从而导致离婚。2因性格不合、婚外恋而导致离婚的增多。这部分人群中,一部分人因为草率结婚、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才发现对方毛病多、不能相互宽容而离异;一部分人因为经济富裕后,产生了拈花惹草的念头以致夫妻分手。2、另有部分人随着孩子的长大,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减弱,想在精神上寻求新的感情寄托,寻找或充当第三者,以致家庭破裂。4、因一方嗜赌不听对方劝阻,严重影响家庭经济,造成家庭破裂。5、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占一定比例。在家庭暴力之中,有的是一方脾气粗暴,动辄打骂,对方是因忍受不了虐待、打骂才提出离婚的。

    二、当前离婚率递增造成的社会危害。

从表面上看,感情不和是离婚“盛行”的主要理由,现代人在婚姻生活中的感情维系会越来越困难,且越来越多的家庭解体对家庭成员心理健康、对稳定社会、对子女健康成长都存有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其危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离异,殃及子女。 目前,离婚率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离婚现象,会引发许多的社会问题。离婚所带来的子女问题就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研究表明,夫妻离婚会给子女带来许多的不幸。首先是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离婚后,会给子女带来失落感、被弃感、悲哀感、厌恶感、不安全感等,这些不良心理因素对其身心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许多父母离婚后,使子女产生失落感,从此失去了亲人的呵护,失去了父母的关爱,失去了家庭的温暖,从而感到一种无家可归的凄凉处境。由于父母的离婚多是在突然的情况下达成的,而子女们此前甚至还不知道父母的不和,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这样所造成的打击会更大。有的因一时承受不了这种忽然的打击,受到精神的刺激,产生诸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突发性心理疾患。

 (二)、父母离婚是导致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在不断攀升。据公安部统计,我国未成年人作案占全部作案成员的比例,已由1998年的1 27%上升到2002年的1 34%。另据统计,2005年公安机关抓获的1 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员占到了刑事犯罪人员的1 36%。 调查发现,在未成年犯中约占13左右的人是在残缺家庭不完整家庭”(其中绝大多数是父母离异型家庭”)中成长的,而在未成年劳教人员中则约占一半左右。从父母离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联性分析来看,父母离异给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严重创伤;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犯罪率高有目共睹;父母离异使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缺失、生活失去原有的稳定状态;父母离异后出现的再婚重组家庭,使得未成年人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令其一时难以应付。此外,导致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很多,其中父母离异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是内因和主要原因,另外还有诸如生理变化影响心理、疾风怒涛的特殊心理以及学校教育不当和社会不良环境影响等外因。

(三)、家庭不安,社会遭殃。某些草率的离婚,使亲人焦急不安,也给家人带来一定的痛苦。离婚心理及其行为,除了给家庭带来不良的影响外,还对社会也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许多家庭的不安宁因素,会波及社会,形成对社会的危害。比如社会离婚率的增高会给未婚的青年男女增加心里压力,对婚姻产生一定的恐惧心理,另外,离婚心理与行为,对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低估的。在一个文明社会里,如果离婚随便而成风,那也不能算作是一种文明与进步,只能算作是一种倒退。

 三、对离婚案件增多的对策及建议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思想观念的转变,人们通过离婚而选择新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本来无可厚非。但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针对这种现象,笔者浅谈如下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普法教育,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在现阶段,应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活动,坚决抵制陋习,新时期的年青人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结婚以感情为主,不要把结婚搞成交易。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婚姻既是一个法律范畴,也是一个道德范畴。有关部门要对新时期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行积极的引导,使婚姻家庭观变化符合国情,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功能,教育人们谨慎择偶,善待婚姻,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营造良好的氛围。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家庭美德教育。婚姻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婚姻的主体者夫妻双方,同时家庭成员的修养素质也起一定作用。要创新家庭文明建设创建活动的载体,广泛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传统美德,引导夫妻双方共同进步,努力提升婚姻生活的品位和质量,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亲和力。大力开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群众合理有序反映诉求,运用法律维权。

   (二)、慎行使裁判权,正确处理离婚案件。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会因此解体,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能轻易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

   (三)、立足源头维权,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婚姻是男女两性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缔结而成的,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鉴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追究过错方和第三者法律责任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没有一个完整的离婚损害赔偿配套规定。建议借鉴国外干预离婚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和谐稳定的婚姻提供法律保障。

   1、立法上建立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机制。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一方配偶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财产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者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2、立法上加强婚姻制度管理。民政部门严把婚姻登记关,从婚姻登记关口上减少违法婚姻的发生。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取缔色情服务场所,严惩家庭暴力施暴者,确保家庭稳定健康的发展。

  3、探索建立婚姻家庭关系调解组织,避免因一时感情冲动导致的婚姻解体。国家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离婚更加人性化,个人有充分选择的自由,手续简便快捷,因而不可避免有一部分夫妻因为偶尔激化的矛盾,而一时感情冲动去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实,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很多矛盾是完全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可以组织对婚姻家庭问题方面的专家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解答、疏通、协调婚姻家庭问题,减少离婚率,促进社会稳定。

来源:全州县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