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屋所有权确权问题引发纠纷曾一度僵持不下的台湾阳某等五人与桂林市民王女士,在桂林中院法官的不懈努力及细心调解下,2011年9月6日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化解了纠纷。
原告阳某等五人台湾台中市人。1995年,他们的母亲桂某在桂林全额出资购买了位于桂林市一小区的房屋,因当时桂某是台湾省户籍,而原告的舅舅桂先生是桂林人,因此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桂先生名下,桂某许可桂先生一家人可以一直居住该房屋,但不能处分。2003年桂先生去世,该房屋由桂先生的妻子即被告单独居住。被告企图将该房屋的产权办理到自己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为原告所有。
桂林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作出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桂林中院重审。桂林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桂林中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房屋所有权经协商归被告王女士所有;王女士给付阳某等五原告人民币165000元;办理房产过户所需的费用由被告王女士承担;鉴定费3000元,由五原告负担。2011年9月6日上午,王女士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至此,这起历时两年多的案件,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圆满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