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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收监应办何种手续适当?
作者:李红兴 廖 毅  发布时间:2011-09-07 11:05:5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人黄某,男,19936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桂县宛田乡庙坪村委会牛江塘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330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29日被逮捕,同年523日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82由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分岐】

本案中,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对黄某也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黄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需判处有期徒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为此,需要收监羁押,但在如何办理收监羁押手续的问题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被公安机关逮捕过,公安机关的逮捕证没有被撤销,法院也无权去对公安机关的逮捕证进行撤销,公安机关的逮捕证应继续有效,法院不能再次作出逮捕决定对黄某进行逮捕,只能撤销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待判决后,用判决书作为依据,将被告人黄某进行收监羁押。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逮捕过,后被公安机关变更了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又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逮捕和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逮捕在前,而取保候审在后,一旦取保候审作出,逮捕证就失去了效力,现需要对被告人黄某进行收监羁押,法院应对自己作出的取保候审进行撤销,并制作逮捕决定,这样对黄某进行收监羁押的手续才完备。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逮捕与取保候审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是两个不同阶段,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不是前个逮捕的中止,而是一旦取保审候作出,该逮捕阶段已经结束,前个逮捕证就失去了效力,审判阶段的逮捕是法院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所作出的决定,法院的逮捕决定与公安、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没有联系,法院不能再根据前面的逮捕决定对被告人进行逮捕。

二、由于被告人黄某被逮捕后,因对被告人黄某变更了强制措施采用了取保候审,为此,前面的逮捕证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也就意为着逮捕阶段已经结束,再对被告人黄某进行收监,而不能沿用公安机关的逮捕证,也不需哪个部门对前面的逮捕证进行撤销才能失去效力。法院的判决只是对被告人黄某所犯的盗窃行为作出的处理结果,并不是对被告人黄某进行收监的应办的手续,所以,以判决书作为依据将被告人黄某进行收监是不妥的。在审判阶段根据出现的新情况,需对被告人进行收监,要得变更强制措施,将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予以撤销,变更为逮捕决定,对被告人进行收监,这样,手续才齐全,对被告人黄某进行收监才有合法依据。

、对被告人黄某逮捕收监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而被告人黄某正符合此情形,应变更强制措施,作出逮捕决定,对被告人黄某进行收监较为妥当。

来源:龙胜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