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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率
作者:罗锦锋  发布时间:2011-09-08 17:06:39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机动车辆进入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事故频发。而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判决的形式结案的,调解的很少,不利于圆满的解决当事人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如何提高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本文对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对提高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率有益。 

关键词:交通事故 调解率

 

    一、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1当事人身份复杂,意见难统一。由于车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雇佣、挂靠、租赁等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承租人等多方人员,另外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原告之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往往意见难以统一,导致调解工作难以开展。

2、送达较难。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尤其是异地当事人流动性较大,原告无法准确提供被告的身份地址等信息,导致法院送达困难且无法在送达过程中进行调解,被告不出庭应诉使得法院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更无法开展调解工作。此外,当事人诉至法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受害方不死便伤,损害较大;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突出,赔偿金额高、受害人数多,不少交通肇事者能躲则躲、能藏则藏,造成法院法律文书送达难。

 3诉讼标的数额较大。随着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当事人诉求的赔偿数额大幅增加,而部分被告赔偿能力又十分有限,法院调解难度加大。同时,交通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损失,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往往不愿对肇事者有所让步,为调解增添了一定的障碍。

4、保险公司缺席或拒绝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形日益增多,部分保险公司不出庭应诉,法院调解工作无法展开。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内部保险理赔调解审批程序和出庭人员调解权限的制约,保险公司仅认可法院判决书,而且判决内容多为在其强制保险范围内,因此往往不愿参与法院调解。

5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专业化,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费等如何计算,都是一般老百姓无法理解的,往往漫天要价,被告对此也大多予以否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调解,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二、提高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率的措施和建议。
    1
、加强和当事人的交流,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主要是加强对受害方及肇事司机、车主的情感疏导和法律释明,使双方冷静、理性看待交通事故纠纷,换位思考,体谅对方,宽容对待,充分认识到调解结案的优势,可以让受害方及时拿到损害赔偿款,可以让肇事方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强化调解意识。对于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小额诉讼,应耐心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的规定,以促成调解,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优势,加强诉调对接,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矛盾。法官讲究调解艺术,充分倾听当事人诉求,综合权衡考量,拿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争取以调解的方式达到案结事了。
    2
、加强和保险公司的沟通,探寻调解的新理念。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以营利为追求,但是也应积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全面实施,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要解决保险公司不配合法院调解的难题,法院就必须加大与各大保险公司、保监会的沟通协调力度,探寻调解的新理念,通过座谈、专题研讨、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帮助保险公司分析理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帮助其完善理赔制度。加强和保监会的合作,建议保监会加强对交强险理赔工作的指导,建立与当前司法实践、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证据审查标准,赋予保险公司出庭人员相应地调解权限,转变理念,积极参与法院调解工作,树立保险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形象,促使纠纷高效解决。法院可以在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上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调解,争取达到多方满意的效果,争取又好又快结案。

    3
、加强和交警部门的合作,提高调解结案质量和效率。法院与交警部门多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工作难点,适时引入交警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其在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优势,及时消除当事人存有的疑虑,促成双方和解。对症下药,想方设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人员素质,提高责任认定质量,提高鉴定效率,从而提高调解结案质量和效率。
    4
、加强法律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针对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法院应着重宣传法律法规,宣传守法、文明、安全驾驶,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留下详细、准确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争取双方快速、友好协商解决,着重宣传法院调解结案的好处,一方面使当事人尽快得到赔偿,降低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矛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5加强立案阶段的诉讼指导。一方面引导原告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防止原告期望值过高,增加调解难度。另一方面,引导原告确定适当的被告主体,明确法律关系,为审理阶段开展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三、结语。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现出诉讼标的大、诉讼参与人复杂、送达难、举证难等一系列特点,调解难度比较大,调解撤诉率较低。荔浦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自2008年以来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率连续三年攀升。荔浦法院通过与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部门的沟通和协作,设立了交通巡回法庭,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送达难的问题,也给调解创造了条件。本文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克服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难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但是,要全面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率,还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