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李某(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与肖某(女1990年9月6日出生)高中毕业后,两人没考上大学,遂约定外出打工。打工过程中,双方因为是老乡经常互相照顾,后彼此产生好感,并于2009年6月回广西老家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都隐瞒了真实年龄,骗取了婚姻登记。2010年,双方生育有一女。小孩出生后,由于双方无固定收入,且小孩的抚养又需要一大笔开销,因此双方经常为了小事而大吵大闹。2011年9月,李某向肖某提出离婚,肖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告其与肖某的婚姻无效。
请求依据:本案中,李某要求法院确定其与肖某的婚姻无效,其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婚姻法》第十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法官解析:
婚姻法对结婚的条件作了很明确的规定,如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同时也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谎报年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失职等原因,从而使当事人有机可趁,骗领了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条件,但已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婚姻,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作为无效婚姻的补充规定,说明无效婚姻必须是一方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客观条件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婚姻才属无效。而当《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某些情形经过时间的推移,如结婚年龄到起诉时已经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符合法律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的,则不能再依据第十条作出婚姻无效判决。因此本案中,李某请求法院宣告其与肖某的婚姻无效未能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救济途径:由于李某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双方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自李某满22岁肖某满20岁之日起婚姻转为有效。此时如果李某欲解除婚姻关系,可以起诉离婚而不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