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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扩大医药费二例探讨
作者:唐咸钊  发布时间:2011-09-28 11:18:43 打印 字号: | |
  【案例1】某男,2002年2月15日,因相邻纠纷被他人用木棒致伤全身多处,伤后在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0天,后门诊治疗7天。共用去医药费3031.00元,平均每天178.30元,其中3月19日一张处方用药235.40元,当地调解时责任方不服送法医审查发现,10天住院中病人无感染发热,都每天从医生处开价值140.00元消炎药,取药后并没有用于治疗与外伤无关。不应列入调解范畴而扩大的医药费部分高达2139.00元。

  【案例2】某女,2005年3月16日,因土地纠纷争执被他人用拳脚致全身多处部位。伤后即到当地卫生院诊治,专科情况:左歇部见有4cm×4cm肿胀,左侧面部有3cm×2cm青紫区,左背部肩胛区有5×4cm肿胀,右大腿中段有5×4cm肿胀区,诊断:1、头皮挫伤2;全身多外软组织伤。在门诊治17天,共用去医药费2536元。在当地司法所调解,因医药费过多,对方不同意调解,要求送法医作不当用药审查,发现其中16张处方开药较大,与外伤无关药费共1975元。

  【评析】轻微伤扩大医药费是指在短期内,用几十元上百元就能治愈的轻微伤,由伤者作假,小伤大养或医务人员不按伤情治疗,或一伤多治,使医药费的数额明显超过正常范围者。

  1、扩大医药费的原因,实际上伤者对纠纷的继续。利用扩大医药费报复坑害制裁对方,受利益驱动医务人员为单位和个人经济效益“开大处方”滥用药。所开的药钻法律的空子。

  2、扩大医药费的手法一般是“开大处方”用药。所开的药多是一些与外伤无关的,滋补营养保健药品或价格昂贵的抗生素。在扩大医药费中,涉及医院的各个环节及医务人员,如果医务人员坚持原则,按伤情用药和治疗扩大医药费的现象会最大限额地减少或不发生。

  3、扩大医药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多麻烦,增加于办案难度,本来一二百元就能治愈的轻微伤,通过扩大医药费后达数千元以上,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双方围绕医药费补偿的焦点,又可能激化矛盾造成更严重后果。

  4、扩大医药费是一种不法行为,医务人员“开大方”单纯追求单位和个人经济效益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笔者认为有非法占有公有财物的目的,应当追究责任。

  5、对策及行为人应负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加强对行为人法制教育,对医务人员进职业道德教育。其次,法医验伤时,应按伤情严格控制伤者的治疗时间,对伤情稳定的,可作医药费治疗估价,有效地防止扩大医药的情况。再次,法医要切实解决执法过程中与医学有关的问题,对有争议的医药费,在调解前要依据伤情全面、客观、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作出公正鉴定。对不按伤情治疗扩大医药费部分,不得列入赔偿范畴,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打好基础,法医通过文证审查要为办案人员提供切实有力的证据。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