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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计件工资加班费按200%抑或100%计算?
作者:周素琴  发布时间:2011-10-14 08:36:21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1985年,被告周零耀与原告桂林星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热工车间压铸工。2008年5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为:被告工作岗位为热处理工;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报酬按计件工资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热处理工岗位上主要负责烧炉铸件,每月上班26天,每月加班4.25天。2010年12月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744.42元。2009年、2010年原告每月给被告支付数额不等的加班费共计2978元。2011年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1)第30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10月至2010年9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3381.45元。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不需支付被告加班费。同时诉称即使支付加班费由于原告是以计件的方式计算加班工资,应以100%而不是200%计算。被告辩称,仲裁裁决正确,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有加班的事实,原告依法应支付加班费。被告的工资计算方式属计件工资,原告对被告在双休日加班生产的产品已按计件的方式支付了100%的工资,现只需再支付100%的工资,故原告需支付被告2008年10月至2010年9月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为5202.73元(1744.42元/月÷21.75天/月×4.25天/月×24月×100%-2978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的劳动者,加班费是按200%还是100%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200%支付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从上述规定可知,只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加班,用人单位就应按200%支付加班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100%支付加班费。应为因为计件工资不同于计时工资。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计件工资是按劳动者每月生产的产品计算工资,包括双休日加班生产的产品;计时工资是按每月正常上班的天数计算工资,并没有将双休日加班的工资计算在内。虽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双休日加班的需支付200%的工资,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计件工资,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双休日加班生产的产品已按计件的方式支付了100%的工资,故在计算加班费时只需再支付100%的工资,而不是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来源:七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