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5月23日,原告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桂林鸿瑞房地产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取得了“鸿瑞·香格里拉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并且原告与被告蒋金燕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被告双方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按合同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于2009年10月至2011年5月31日共计19个月未予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经多次催缴均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1944.08元、公摊水电费200元及滞纳金52.4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蒋金燕认为其购买的桂林市漓江路11号鸿瑞·香格里拉花园6栋1-2-4室从来没有使用、居住,从没有要求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也没有对该物业提供过管理服务,原告无权单方收取被告100%的物业服务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业主收房后没有入住,没有享受到物管企业的服务仍然收取100%的物业管理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因业主没有入住而少开一盏路灯或者把少提供一部分服务,小区的物业同样需要维护,因此收取100%的物业管理费是合理的。
【评析】
我同意第一种意见。交付与使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业主在收房后长期未入住必然减少了物业的工作量。根据《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业主没有享受到专有部分的物管企业的服务却要支付与已入住业主的同等对价,有失公平。
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也关系到物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该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自交付开始,业主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但对空置房的收费上,条例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那就意味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可以协商,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入住和不入住的物管费的收费标准,双方按照合同履行即可。各省市还可以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空置房的物业费与已入住的房屋的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进行区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