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2月26日,被告韦占林为了在自己的责任田里修建猪栏,雇请了后驱动农用车司机即本案的另一被告李建贵为其运泥,被告李建贵在驾驶后驱动农用车运泥过程中,一横过路面的电线将车辆驾驶室车顶挂住,被告李建贵遂从驾驶室出来,将电线往后抛给被告韦占林,韦占林用竹竿顶住电线的一端,另一端由韦占林的父亲韦恒义举起,李建贵在将车往外开时,韦占林用竹竿顶起的那端电线跌落到车厢,致使电线被车子挂断,有长约14厘米的铝芯裸露在电线胶皮外。此电线为被告韦占飞从被告韦恒均家接出,专门用于韦占飞鱼塘杀虫灯的电源。该行为未经过供电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合法手续。随后,被告韦占林将被挂断的有裸露铝芯的电线卷起挂在村民韦恒松鱼塘边的一棵柳树树枝上。因为被告韦占林在卷起电线及将电线挂到柳树树枝的过程中未触电,所以其认为被挂断的电线是不通电的,于是,韦占林即没有通知接出电线的屋主即被告韦恒均切断电源,也没有通知杀虫灯的主人即被告韦占飞对被挂断的电线作安全处理。当日下午17时许,二原告韦春朋、韦翠菊的儿子韦诗健(2000年1月11日出生)在经过鱼塘边柳树旁时,触摸到被挂断的电线,当场触电身亡。被告韦占林因本案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后,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因其子韦诗健触电身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 142428元。
【审理】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综合四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韦占林对韦诗健的死亡应承担85%的责任,被告韦占飞承担10%的责任,被告韦恒均承担5%的责任,被告李建贵不承担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韦占林、韦占飞、韦恒均分别赔偿二原告韦春朋、韦翠菊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在内的经济损失105188.35元、12375.1元、6187.55元。上述三被告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评析】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韦占林未正确处置被挂断的电线,致使二原告的儿子韦诗健路过时触电身亡,被告韦占林应对韦诗健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韦占飞从韦恒均家接电用于杀虫灯的电源,韦占飞、韦恒均均未按规定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过相关合法手续。因此,被告韦占飞、韦恒均对韦诗健的死亡均有过错,亦应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被告韦占飞作为电线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者,其所承担的责任应比被告韦恒均承担的责任大。另外因是被告韦占林失手将电线跌落,才致使电线被李建贵所开车辆挂断,被告李建贵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其对本案二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四被告的相应过错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