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出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据灌阳县劳动部门统计,灌阳县农村每年外出务工人员约占农业人口的40%,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留下老人照顾儿童。无疑,外出务工增加了农村家庭的收入,在经济上带来多方面的好处。 但在农村群众的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也应出现了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即因打工引发的农村外出人员离婚逐年增多的问题,这种现象成为影响家庭和睦团结的重要问题。纵观灌阳县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离婚案件来看,每年因外出打工而引发的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案件居高不下,而且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灌阳县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445件,因外出打工而引发的离婚案件142件,占民事案件的28.4%;2009受理民商事案件500件,因外出打工而引发的此类离婚案件达152件,占民事案件的30.4%,2010年受理民商事案件460件,因外出打工而引发的离婚案件161件,占民事案件的35%。离婚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带来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在审理这些离婚案件时,我们想到夫妻的分道扬镳将对无辜的年幼的孩子造成伤害时,心情十分沉重,虽然尽最大努力做双方和好工作,但有时因双方当事人态度坚决而不能达到其破镜重圆的目的,如灌阳法院2010年审理的农村外出人员离婚案件的161件案件中,调解离婚的59件,判决准予离婚的32件,当事人撤回起诉和判决不准予离婚的70件。根据对近年来打工者离婚案的统计分析,离婚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当事人结婚时间比较短,婚姻基础差,离婚时年龄比较小。该类案件当事人结婚时间比较短,其中婚龄1—3年的占65%;离婚时年龄也比较小,25—35岁期间的离婚当事人占40%。 一些农村特别是家住边远山区的农村,习惯早婚早育,婚姻的感情基础一般较差,加上一方外出务工,夫妻两地分居,使这些原本凑合起来的家庭的婚姻感情基础发生恶化。而有些婚姻虽经自由恋爱结婚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造成双方分居生活,甚至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从而造成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如灌阳法院审理的原告蒋发与被告潘兰离婚一案中就是因为双方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而分道扬镳的,双方当事人通过上网聊天认识不久后即登记结婚,生活不到三个月被告外出务工不归。
二是起诉离婚的理由比较集中。起诉离婚的理由主要集中在感情不和、婚外情、经济原因等几个方面。外出务工人员走出农村到城市务工后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收入日渐增多,他们的眼界,生活条件、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便从生观、价值观和婚姻家庭观发生转变,对婚姻对家庭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心底里看不起结发伴侣。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约占离婚案总数的三分之二打工过程中产生婚外情,是农村离婚率上升且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最主要原因。也有少数男性打工者移情别恋要求与妻子离婚,或虽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做丈夫的义务,对妻子、孩子和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无奈提出离婚,从而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此外也有双方在外打工,各自找到“第三者”而离婚的。
三是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逐渐增多。女方起诉离婚的占该类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一些女性常年在外打工,被花花世界迷惑而不愿归家,有的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出现婚外情。
四是要么离婚迅速,容易达成离婚协议,要么无法调解,须依法进行缺席判决,这种情况占有很大比例。在外打工的离婚当事人往往由于打工单位工作较忙或请不了假,他们大多选择在节假日前后办理离婚手续,并由于假期的限制,他们往往会放弃一些要求,迁就对方的一些条件,以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对这类离婚案件,不管法官再做多少劝说工作都难达到使当事人和好的效果。而对留守一方起诉外出务工一方的离婚案件,大多数案件中外出务工一方不来法院应诉,法院无法主持调解只能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后缺席判决。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增多的现象,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影响子女的教育问题等等。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虽然我们不能拒绝这些外出务工者离婚,但我们可以通过综合治理,通过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宣传,维护农村家庭的和睦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为此,我们考虑遏制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的对策:
一是要慎重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些家庭会因此解体。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特别是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要考虑双方婚姻的特点,针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的具体情况,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轻易判决“准予离婚”,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如请当事人亲属一同到庭,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多做和好工作,要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从归于好,挽救家庭完整。 对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婚姻纠纷案件,要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二是大力加强普法力度,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在农村青年中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使他们懂得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无约束的随心所欲,让他们知道,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做到自尊自爱自强自立,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使婚姻幸福、美满、和谐。
三是要发挥留守老人和儿童的纽带作用,使打工夫妻加强沟通,增进感情。留守老人和儿童要经常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不断加强留守族与打工夫妻的沟通和交流,使打工夫妻时时感受到家庭的温情和责任。
四是加强婚姻制度的管理,从重制裁“婚外情”。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的改变,“婚外情”是我们社会中的一个毒瘤。因此,我们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对婚姻登记的审查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社会和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五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调处婚姻纠纷。进一步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特别是农村基层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对外出打工人员的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总之,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 我们司法机关要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等法律,慎重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他和谐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