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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作者: 陈魏娟  发布时间:2011-11-15 17:13: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18221520分许,被告人周军军酗酒后行至灌阳县林业局大门对面的大市场门口处,与被害人李靖及其兄姐李彬、李亚丽相遇,被告人周军军无故突然出手,对被害人李靖(1995925日出生)的头部猛打一巴掌,将其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靖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军军的家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的义务;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周军军表示谅解。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军军主观方面出于称狠、耍威风的流氓动机,客观方面实施了在县城大街上无故殴打素不相识的他人之行为,且随意打人造成轻伤后果,情节恶劣,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周军军所犯罪行,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范围内处以刑罚。鉴于被告人周军军是初犯,归案后坦白交代罪行,并已主动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灌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周军军有期徒刑六个月。

【评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罪,其犯罪行为多是出于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等心理态度,《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而本案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素不相识的人,其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