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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病意外亡 生前债务妻来还
作者:唐国喜、文芳  发布时间:2011-11-17 10:19: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0年被告唐某的丈夫李某在湖南承包杉树砍伐,由于缺乏资金,遂与原告蒋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承包砍伐。双方约定先由原告将垫资给付李某,待合伙事务结束时,李某将原告的垫资款给付原告。双方还就利润平分和合伙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付李某垫资款129000元。合伙事务结束后,原告与李某进行了清算。李某陆续归还原告垫资款112000元,尚有17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李某催讨未果。20113月李某突然生病死亡,原告遂向被告唐某催讨,被告亦拒付。原告认为被告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生前所欠原告的债务属被告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负责偿还。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李某签订的合伙协议系两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双方约定先由原告将垫资给付李某,待合伙事务结束时,李某将原告的垫资款给付原告。合伙中原告先后给付李某129000元垫资款,依约李某应在合伙事务结束后,将原告的垫资给付原告。但李某只给付原告112000元,尚有17000元未付,属违约,该余款应由李某给付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属夫妻关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在与原告合伙承包杉树砍伐时,所负原告的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唐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李某已去世,现原告要求被告唐某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唐某给付原告蒋某17000元垫资款。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李某死亡后,其妻唐某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