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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俩对“古碗”归属各执一词,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作者:周素琴  发布时间:2011-11-30 15:21: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谢海成与被告谢海环系兄弟关系,原告与被告均称,在1978-1979年期间,其从案外第三人谢昌五处购买古碗一副。古碗现至于被告家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分割或归还古碗,均遭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古碗。

【法院裁判】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古碗归其所有,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理评析】

 本案系物权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古碗”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古碗”归其所有。本案的物系动产,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动产实行的是“谁持有、谁所有”的观点。现“古碗”由被告持有,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般视为被告为“古碗”的所有权人。原告主张“古碗”归其所有,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证人证言一份欲证实其主张,但证人未出庭作证,法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最后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七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