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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犯罪中既遂未遂如何认定?
作者:黄慧珍、陈丽娜  发布时间:2011-12-13 09:45:3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162019时许,被告人王某进入临桂县茶洞乡垠头村韦兴家行窃,被李松、陈梅发现,邱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李松的头顶部、陈梅的右额面部砍伤。负伤的李、陈二人将被告人王某抓获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李松、陈梅的伤势均为轻伤。

 

争议:

本案中对于是否认定转化型抢劫犯罪系未遂的问题,辩护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应以转化前的基本犯罪是否既遂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是否既遂的标准。即如果作为前提的盗窃罪未遂,转化型抢劫罪则未遂;如果盗窃罪既遂,则转化型抢劫罪也既遂,即所谓的事前的既遂。合议庭观点认为,在犯罪既未遂的区分上,转化抢劫与普通抢劫应当适用同样的标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转化抢劫同样是抢劫,在认定转化抢劫的形态时应以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为依据,而不能再以盗窃等基本犯罪的既未遂来决定转化抢劫的形态。依据《两抢意见》的规定,区分普通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是以是否侵犯抢劫罪所保护的刑法客体为目的。具体而言,普通抢劫罪作为侵犯双重客体的犯罪而言,应视其行为是否已对刑法保护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造成侵犯,作为判断其是否已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两抢意见》第十条即明确了这一判断标准。由此可以推出,对于转化型抢劫罪,其既遂的标准是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而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于未遂。本案中邱某虽未实际取得财物,但其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已造成二被害人轻伤,应当认定抢劫罪既遂。

来源: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